- 公布112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得獎名單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11-21 at 07:51:24
「112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於本(112)年11月21日假張榮發基金會舉行頒獎典禮,並公布得獎名單。行政院鄭副院長文燦親臨致詞及頒獎,並對於參賽的新聞從業人員與學生,表達誠摯的謝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再次感謝「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擔任主辦單位,邀請新聞及消保領域的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團,專業、公正、獨立地評審。本年總計131件作品參賽,33件作品入圍,可謂競爭相當激烈。 本次入圍作品涵蓋面向多元,且與消費生活息息相關,例如食品履歷與溯源、黃牛票、金融消費、預售屋等相關議題的報導,受到入圍者們的關注。其他諸如電信消費、網路購物、租車等議題,也是入圍者關切鎖定的對象。 透過這些報導,不僅傳達了消費者的心聲,也能發揮督促業者遵守法規之效,並具體協助政府機關發掘潛在問題,作為政府研訂消費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經過評審委員評選,7類獎項中評選出33件作品入圍,並依序選出特優、優勝與佳作獎項。各獎項的特優作品及評審團特別獎名單揭曉如下: (得獎名單詳如附件) 【電視及網路(影音)類 即時報導獎 特優】《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曾于馨、楊尚仁-非供即食—小心肉毒桿菌 【電視及網路(影音)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唐郁荃、賴冠諭、陳富主-網路消費「消」遙法外?系列報導 【廣播及網路(音頻)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陳怡伶-我是誰?認知功能障礙者的消費危機與轉機 【平面及網路(文字)類 即時報導獎 特優】《自由時報》陳嘉怡、凌美雪、凃盈如、鍾麗華、謝君臨、黃良傑、楊丞彧、陽昕翰、廖俐惠-只想買原價—催生黃牛條款紀實 【平面及網路(文字)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鏡週刊》簡竹書、王思涵-當他們一腳踩進債務流沙 【評審團特別獎】《鏡電視》吳亭儀、傅家慶、呂紹伯、梁莉苓、林雅菁、傅建誠-《餐桌上的真相》揭密食品地雷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媒體具有無遠弗屆的影響力。期待熱愛新聞報導的新聞從業人員、大專院校學生或獨立報導者們能持續提供優質的消費新聞報導,期以建構更安全合理的消費環境。
- 「聰明消費嘉年華園遊會」盛大舉行 現場民眾樂翻天!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11-11 at 08:21:26
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主辦的「聰明消費嘉年華園遊會」活動,今(11)日下午於國父紀念館熱鬧展開!本次園遊會全力宣導消費者保護及防詐觀念,現場民眾熱情響應,行政院鄭副院長文燦也親臨會場與民眾同樂。 為擴大消保及防詐的宣導層面,本次共有本院消保處及內政部等47個機關參與,攤位數計87攤,並有12個機關舞台上台秀。宣導內容包括「網購食品有保障」、「聰明購屋 租事大吉」、「打擊網購陷阱」、「交友服務防詐」、「電商購物防詐宣導」、「源頭減量 永續消費」等消保與打詐主題,透過各攤位精心設計的互動遊戲,讓民眾輕鬆且有效地學習到各類消保與防詐知識。 活動現場舞台上還有精彩的魔術、小丑等馬戲迎賓派對表演及MOMO家族哥哥姐姐唱跳表演,深深吸引民眾的目光,各部會的饒舌歌曲、檢疫犬查緝、有獎徵答等上台秀,也讓現場民眾大開眼界、搶答拿獎。最後的闖關抽iPhone14大獎,更將現場氣氛帶到最高點!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本次活動將消保與防詐觀念,以更多元化的方式呈現,傳達給現場的每位民眾心中;同時,也期望透過本次活動,可以讓民眾更了解日常生活中相關的消費知識,避免落入消費詐騙的陷阱,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公平合理、無詐的消費環境。 最後提醒消費者有消費問題,可撥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有被詐疑慮,請撥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 聰明消費嘉年華園遊會 11月11日熱鬧登場 邀您一起來同樂!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11-08 at 07:02:1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將於本(112)年11月11日(星期六)下午1時到5時,在臺北市國立國父紀念館舉辦「聰明消費嘉年華園遊會」活動,現場除有精彩的魔術、小丑等馬戲迎賓派對表演及MOMO哥哥姐姐唱跳秀舞台表演外,還有超過80個互動遊戲攤位等您來闖關。闖關成功的民眾有機會抽中iPhone14喔!11/11(六)邀請您來一起同樂! 為充實民眾的消費者保護觀念,避免在日常生活中不慎落入詐騙陷阱,行政院消保處特邀請行政院各部會在「聰明消費嘉年華園遊會」活動中設攤,除有趣味的闖關遊戲外,還有饒舌歌曲、檢疫犬查緝等精彩活潑的部會上台秀,讓民眾能輕鬆地學習到各類消保與防詐知識。同時,民眾只要集滿8個攤位印章,即可參加抽獎,獎品相當豐富,不僅有除濕機、咖啡機等高達150個獎項外,還有機會將iPhone14帶回家。 11/11聰明消費嘉年華園遊會活動內容豐富、精彩可期。歡迎大家在秋日的下午,一起到場同樂!
- 市售微波爐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10-13 at 01:54:55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2)年2月間採樣10件市售微波爐進行檢測,其中品質、重要零組件比對以及容許耗用能源基準之檢測結果均符合規定;至於標示查核結果,有2件不符合規定,已請主管機關依法要求業者改善完畢。 由於微波爐縮短了食品的加熱時間,成為現代家庭生活中常用的廚房家電。行政院消保處為瞭解市售微波爐的品質及標示等是否符合規定,遂在臺北市實體店面及電商平台隨機購樣10件商品,針對品質(包括溫升、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微波洩漏及爐門表面衝擊試驗)、 重要零組件比對以及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包括能源效率及待機功率)進行檢測,並就相關標示(包括商品標示、能源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及國家標準中文標示)進行查核。相關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1、2): 一、品質檢測部分:10件均合格。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10件均合格。 三、容許耗用能源基準部分:10件均合格。 四、標示部分:2件不合格(項次4、9),茲分述如下: (一)商品標示:1件不合格(項次9),缺失為外箱與本體標示之製造號碼不一致。 (二)能源標示:2件不合格(項次4、9),缺失為未標示能源效率。 (三)商品檢驗標識及國家標準中文標示:10件均合格。 關於商品標示不符規定部分,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現業務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承接)已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改善完畢;至於能源標示不符規定部分,前經濟部能源局(現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亦已要求業者改善完畢。本次10件微波爐之能源效率檢測結果,實測值為59%至64%不等,皆符合容許耗用能源基準(不得低於54%)之規定,且高於節能標章基準(≧57%)之規定。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提醒民眾在選購及使用微波爐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民眾在選購微波爐時,可參考商品所標示之能源效率值,數值越高,越符合節能之需求。 二、現行微波爐品牌及功能眾多,民眾使用前應詳閱使用說明書之注意事項。 三、民眾應注意避免碰撞或敲擊微波爐之爐門表面(即強化玻璃),因該玻璃表面如有受損,微波加熱時可能會有爆裂之風險。
- 市售調味水果酒之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10-04 at 06:38:04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2)年4至5月分別赴苗栗、臺中等地酒莊及臺北便利商店、量販店及百貨公司等實體店面隨機購樣25件不同品牌市售調味水果酒,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發現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皆符合規定。 近年來連鎖超商及量販店時常舉辦酒類促銷活動,其中主打各種季節限定口味之調味水果酒備受青睞。有鑑於此等普及性高的調味酒,因酒精含量不高,為避免變質,恐有添加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過量之疑慮,行政院消保處為把關民眾健康及確保酒品標示如實,採樣25件調味水果酒,委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酒類衛生標準」及財政部國庫署(簡稱國庫署)官網公布之酒類中相關檢驗方法進行品質檢測;標示查核部分則由國庫署及地方政府財政局(處)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協助檢視。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1、2): 一、品質檢測部分:在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甲醇」、「乙醇」、「鉛」、「二氧化硫」項目部分,25件樣品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部分:菸酒管理法部分,25件樣品全數符合規定。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及飲用調味水果酒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調味水果酒的產品多樣,本次購樣調味水果酒就有水果釀造酒、啤酒、其他釀造酒及再製酒類等種類,並非每件調味水果酒均為水果釀造。 二、調味水果酒酒精度在7%以下者,依法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購買前應確認產品有無逾期之情形。 三、雖然調味水果酒酒精濃度較低,但業者多會添加果汁、香料等增添風味,含糖熱量再加上酒精熱量,喝越多熱量越高,「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 歡迎媒體記者、學生族群們踴躍報名- 112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9-08 at 02:00:00
一年一度的「112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辦法已經公布! 為提升消費者權益新聞報導與節目之品質,並鼓勵長期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議題之專職新聞從業人員、大專院校在校學生及獨立報導者,由「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擔任主辦單位之「112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業已展開。只要您符合資格且報導國內議題作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所定消費關係,並於111年10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間在公開平台上刊登(播),均歡迎報名參賽。 報名受理時間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詳情請至活動網站(https://cpcevent.com.tw/ )查詢。有意報名者,請儘速備妥作品資料,並注意收件期限,早日送件。如對報名參賽有任何問題,請向<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小組>諮詢,電話:(02)2653-9292分機236。
- 市售釣竿風箏商品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9-06 at 02:05:02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2)年4月下旬購樣釣竿風箏10件,進行商品標示查核,查核結果僅有2件商品完全符合規定,其餘8件則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已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要求業者改善及依法查處。 假日經常可以看到父母親帶著小朋友在公園或遊樂景點較空曠處所施放各式各樣的風箏,也勾起不少人童年美好的回憶。惟有媒體報導業者在公共場所販售釣竿風箏(即看起來像玩具釣竿,但打開開關就會變成風箏),並擔憂其安全性。行政院消保處鑑於該等商品係屬玩具,並屬應施檢驗商品,為瞭解該等商品有無符合檢驗規定才進入市場販售,及有無依法標示相關商品資訊及注意事項,遂分別在賣場及電商平台隨機購樣10件該等商品進行標示查核(包括商品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商品標示法部分:不符規定7件(項次2、3、4、6、7、9、10),缺失均為未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標示。 二、商品檢驗法部分:不符規定8件(項次2、3、4、5、6、7、9、10),缺失情形如下: (一) 無商品檢驗標識:不符規定7件(項次2、3、4、6、7、9、10)。 (二)檢驗標識與報驗發證系統之資料不符:不符規定1件(項次5)。 對於上開不符規定商品,主管機關標準局及經濟部中辦已要求業者改善並依法查處。而標準局後續亦已專案進行網路搜尋共728件同類商品,發現其中715件不符合規定(屬應施檢驗範圍惟未於網頁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已通知網路平臺下架停止販售,並加強宣導活動,例如於本年7月7日及8日「台北婦幼嘉年華」活動,針對同類商品進行安全宣導。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民眾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民眾在選購風箏類玩具時,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完整,及有無商品檢驗標識,以確認所購買者是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另須詳閱相關注意事項或警告標語,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施放風箏時應隨時注意周遭狀況,避開人潮較多或附近有電桿之地點,以維護自身及他人安全。
- 山坡地範圍之旅宿業聯合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8-24 at 06:40:28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會同主管機關前往新北市等5個直轄市、縣(市),針對座落山坡地之15家旅宿業者進行聯合查核,查核結果有4家業者全部符合規定;其餘11家業者或有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或旅宿業經營管理及定型化契約等部分項目未符合規定,均已請主管機關轉知各地方政府要求業者改善。 隨著疫情趨緩致國內旅遊市場升溫,有關座落山坡地範圍之旅宿業營業場所公共安全,實有瞭解實施情形之必要,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1)年12月間會同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轄區觀光、水保、建管、消防機關之查核人員,前往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宜蘭縣等5個直轄市、縣(市)辦理本次查核。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1家不符合規定(編號8),為滯洪池未能正常使用(已改正完成)。 二、建築安全管理:6家不符合規定(編號4、6、7、11、12及13),主要態樣多為安全通道堆放雜物(4家已改正完成,1家違建依法排拆中,1家未公安申報補申報中;如補申報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將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消防安全管理:3家不符合規定(編號5、9及13),為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2家已改正完成,1家現場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不足及未設置防焰標示限期改正中;如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將依消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裁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四、旅宿業經營管理及定型化契約:9家不符合規定(編號5、6、7、8、9、11、13、14及15),主要態樣多為實際經營客房數涉及擴大營業範圍(7件已改正完成或裁處,2件排程複查中;如經複查未符合規定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7項規定裁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2次會議決議請本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交通部及內政部等機關就本次查核不符規定情形,督促地方政府儘速依法處理,針對常見缺失態樣持續辦理不定期查核工作。另請旅宿業主管機關交通部本於職權針對重大違失加強對業主之輔導及改善作業,並持續與業者及相關公(協)會溝通,使業者符合法律規範,以同時兼顧產業發展及減少消費紛爭。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出遊選擇住宿地點時,除應注意業者是否已合法登記外,同時亦應留意逃生動線及安全梯是否暢通、室內消防設備有無雜物阻隔、地毯及窗簾等物品有無防焰標示,以維護自身安全。行政院消保處再次提醒消費者,多一分留心,就多一分安心;慎選旅宿場所,外出旅遊就能平安又盡興。
- 租屋簽約須注意,居住權益有保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8-11 at 01:49:23
「包租代管」是國家為實現居住正義,所採行之重要住宅政策,為了解包租業對「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地方政府地政局(處)於本(112)年4月至5月間辦理「112年度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查核」。 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全國市佔率較高之25家包租業所使用之50份住宅轉租契約書進行查核,每份契約書均查核「租賃期間」、「修繕」及「提前終止租約」等15項目,共查核750項次,計有219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為29.2%,不合格內容則散見於32份契約中。查核業者名稱及不符合規定之違規項目,詳如查核結果彙整表。 對於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之包租業,經行政院消保處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後,已有28份契約改正完畢,其餘4份契約因消費者認為契約內容未影響其權益,考量契約安定性,故未配合進行改正。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均涉及消費者租屋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特別注意下列幾點規定: 一、「租賃期間」規定 (一)包租業與原出租人簽訂包租契約後,在包租契約期間內,才有權利將房屋再行轉租給承租人。 (二)消費者應檢視「包租業合法轉租之證明文件」,並注意「轉租契約期間不得超過包租契約期間」,以免產生無權占有房屋之情形。 二、「修繕」規定 (一)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包租業若遲未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修繕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二)消費者應檢視契約內容是否有以個別磋商方式,降低包租業之修繕責任,或禁止消費者自行修繕等情形,以維護居住權益。 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規定 (一)在無法定終止租約事由之情形下,租賃雙方得否於租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租約、提前通知期限及違約金上限等重要事項,已有明文規範,以預防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他方須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之爭議。 (二)消費者應注意因個人因素欲提前終止租約時,須提前通知之期限及業者是否訂定高額違約金,以避免權益受損。 四、「租賃住宅返還」規定 (一)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及承租人應共同完成點交程序,且押金返還與房屋返還應同時為之,對租賃雙方始屬公平合理。 (二)消費者應注意契約中關於房屋點交之程序及押金返還之時點,避免租賃關係消滅後再生爭議。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包租業者應依照「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契約條款,不得假借「個別磋商」之名,變更契約內容,更不得有「轉租契約期間逾越包租契約期間」,違反轉租基本概念之不適法情況發生。 行政院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租屋環境之好壞,關乎居住之舒適安全;而轉租契約之內容,更影響租賃之權益保障。消費者於簽約前,除應確實檢視實際屋況,避免日後糾紛外,亦應逐點核對轉租契約內容是否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業者,應請業者改正或拒絕簽約,並可向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提出檢舉。
- 公布加水站水質微生物檢測及衛生管理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8-04 at 06:45:2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抽查6個縣市36家加水站, 其中微生物「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檢測,因採樣的加水站皆依規定張貼「應煮沸 勿生飲」,故不適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日前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2次會議決議,函示已標示「應煮沸勿生飲」之加水站,所供應之水品如檢出病原菌,得從嚴對該製造業者依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下稱GHP)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命其限期改正,並釐清水質污染之原因;另3家加水站資訊文件未張貼或更新之衛生管理不符合規定,均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查辦並限期改善完畢。 為保護民眾飲用加水站之供水品質安全,行政院消保處去(111)年針對國內7縣市的54家加水站的水質,進行重金屬砷、鉛、鎘及汞等四項化學物質之檢測,檢測結果全數合格。本(112)年4、5月間行政院消保處再與食藥署合作,於國內6個縣市的加水站合計採樣36件樣品,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檢測;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各地方政府「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進行衛生管理查核。 本次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的檢測:採樣的加水站皆依規定張貼「應煮沸 勿生飲」,故不適用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二、衛生管理的查核:查核36家,計3家不符合規定。 (一)主要違規情形多為資訊文件未張貼或更新,詳情如下: 1、未張貼檢驗結果報告書或過期:2家不符合規定(編號1、7)。 2、加水站許可證過期:1家不符合規定(編號5)。 3、未張貼設備維護管理紀錄:1家不符合規定(編號7)。 (二)前揭不符合衛生管理規定者,係違反各縣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各地方政府衛生機關已依法要求限期改善,目前皆已改善完畢。 鑑於飲用水是最基本的民生必需品,任何可能的衛生安全問題皆不容忽視,尤其本次檢測發現有2家加水站驗出有綠膿桿菌陽性反應,雖然煮沸後可去除病菌,但為避免民眾誤用被污染水的風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2次會議決議請食藥署辦理下列事項:「1. 督導地方政府就加水站『應煮沸 勿生飲』之標示字體大小及顏色予以改善…2. 研議修改加水站衛生管理法規,加強管理及稽查機制,避免消費者誤用被污染之水致健康受損。..」 食藥署日前已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2次會議決議,通知地方政府衛生局,對於已標示「應煮沸勿生飲」之加水站,所供應之水品如檢出病原菌(如:綠膿桿菌、大腸桿菌群等),足以代表該水站水源、環境或設備有衛生安全疑慮,得從嚴對該業者依違反GHP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命其限期改正,並釐清水質污染之原因。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飲用加水站的水品應比照自來水須煮沸,以確保飲水安全。
- 市售斜躺搖籃之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6-20 at 01:59:0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1)年10月採樣10件斜躺搖籃進行檢測查核。結果發現標示違反商品標示法者計5件,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15982 「兒童照護用品-斜躺搖籃」者(簡稱國家標準)者計9件;品質不符合前開國家標準者計3件。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簡稱經濟部中辦)針對前開違反商品標示法業者,已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妥處;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簡稱標準局)針對品質檢測或標示產品資訊未符合前開國家標準業者,已輔導改善完畢。 鑑於近年國外發生斜躺搖籃事故,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嬰幼兒權益,於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隨機購買不同廠牌之市售產品10件;委由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依據前開國家標準進行品質檢測,另由經濟部中辦及標準局查核商品標示。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標示查核部分 (一)商品標示法:不合格5件 (項次1、6、7、8、9) 主要違規態樣為: 1.未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標示:3件(項次1、6、9)。 2.原產地標示不一致:1件(項次7)。 3.製造日期未完整標示:1件(項次8)。 (二)國家標準:第7節產品資訊(【含產品之標示、購買資訊及使用說明書】標示部分)不符合9件(項次1、2、4-10)。 主要缺失態樣為:未依CNS 15982第7節產品資訊標示「適用嬰兒之最大體重」、「本嬰兒斜躺搖籃非供長時間睡眠使用」等相關警語。 二、品質檢測部分:依國家標準進行檢測 (一)構造:3件不符合(項次1、4、5),主要缺失態樣為:手指陷入、斜躺搖籃滑動量。 (二)材料性質(化學性質及可燃性):全數符合。 (三)不透氣性包裝:全數符合。(項次4無包裝,所以不適用) 本案查核結果經提報消費者保護會決議:請主管機關經濟部除要求婦嬰用品店家及電商平台等主要販售通路,向消費者加強宣導斜躺搖籃之正確使用方式外,並將國家標準應永久標示事項,結合媒體及雜誌多作宣導,列入日後重點查核項目不定期進行抽查。 「斜躺搖籃」商品已於去(111)年11月1日列入應施檢驗品目,並應永久標示適用嬰兒最大體重(如6kg或9kg)、「本嬰兒斜躺搖籃非供睡眠使用」、「勿單獨留下嬰兒無人照顧」等警語,因本商品的限重與使用方式,對嬰幼兒之人身安全極其重要。故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斜躺搖籃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時留意製造日期,去(111)年11月1日列檢後製造之斜躺搖籃會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品質有政府把關。 二、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注意本商品的限重,避免發生使嬰幼兒傾倒的風險。 (二)「斜躺搖籃」商品係供照顧或安撫無法自行坐立嬰兒之嬰幼兒照護用品,並不適合提供嬰兒睡眠使用。如嬰兒於「斜躺搖籃」中入睡後,應立即轉移到具有堅固、平坦表面的安全睡眠環境 (如:嬰兒床),讓嬰兒應保持以仰臥姿勢睡覺。
- 「運動票券新規定,購票觀賽有保障」 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6-16 at 01:56:28
為避免運動賽事因為明星球員臨時未出賽與消費者預期產生落差,衍生大規模消費爭議之情況再次發生,並強化退票機制及場館安全責任規定,以保障消費者購票觀賽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審議通過「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教育部公告施行。 本案除明定審閱期間原則不得少於3日及給與審閱契約內容之方式外,其餘重點規範如次: 一、明定適用範圍 本案僅適用於國內舉辦的運動比賽活動,所銷售之「單一場次票券」。至於「季票」,是銷售一種會員資格,不在本案適用範圍之內。 二、賽前資訊公告 (一)比賽前,業者應公告該場比賽「可出賽名單」。該名單發生變動時,業者應「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並說明變動之「理由」。若業者未為通知或公告,消費者得要求退費。 (二)球團或教練有調度自主權,在「可出賽名單」內之球員,並不代表一定會「上場」。 三、明定退票機制 (一)退票時限 1.業者應明定比賽日前消費者得退票之最後期限(不包括比賽日當日,且不得多於7日)。 2.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例如:下雨)導致比賽延期者,延期後之比賽日前,消費者均得退票。 (二)手續費 1.退票事由可歸責於消費者時:得收取最高票面金額10%的手續費。 2.退票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三)黃牛票防範機制 1.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業者得不予退票。 2.可由退票張數及其他事實綜合判斷是否為「非供自用」。 四、強化安全責任 (一)入場規範 業者應訂定入場規範(例如:不得攜帶玻璃瓶或鋁罐飲料、長柄雨傘、長腳架等入場),以維護比賽品質、運動員及消費者之安全。 (二)入場人數 基於公安及逃生考量,具體要求售票數量不得超過比賽場館之「觀眾席數」或「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 (三)保險 考量比賽過程中,可能產生各種風險(例如:棒球比賽被界外球砸傷),具體要求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票觀賞運動比賽前,應注意業者所提供之各項售票資訊及退票機制是否與「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若遇到相關消費爭議,可依法向業者主張權利或提出消費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舉辦運動賽事之業者,銷售門票應避免使用具爭議之廣告行銷手法,以免誤觸「不實廣告」之法律界線。售票資訊應符合「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確實履約。倘有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 公布市售玩具筆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6-13 at 02:11:5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採樣市售玩具筆17件,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其中品質檢測有2件不符規定,標示查核有16件不符規定,均已分別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依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暨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查處。 玩具筆因造型可愛同時可以把玩與書寫,成為學童間的人氣商品。行政院消保處與標準局為瞭解其品質及標示之落實情形,分由行政院消保處於網路平台及實體店面隨機購買不同廠牌之玩具筆17件;標準局進行品質檢測及商品檢驗標識查核;另由經濟部中辦處理商品標示之查核等。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 2件不符規定,違規態樣分別為: (一)電池盒無電池極性、電流符號、電池形狀及電壓等圖示,且鈕扣電池之電池盒未使用工具就可開啟。(項次4) (二)玩具配件(磁鐵)未通過小物件檢測,且磁鐵之磁通量指數超標,即磁性過高未通過檢測。(項次10)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法部分:13件不符規定,主要缺失態樣為未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商品標示法部分:16件不符規定,主要缺失為未有繁體中文標示。 玩具筆為強制檢驗商品,須於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有關本案查核違反「商品檢驗法」部分,標準局均已分別依法要求業者改正完成及裁罰在案。至違反「商品標示法」部分,經濟部中辦均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查處,目前均已改正完成或下架。 為強化後市場管理,標準局已本於權責持續執行後續策進作為,不合規定情形已有改善。針對本次檢測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及標準局後續策進作為之處理情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1次會議決議請經濟部針對市售商品做好進口商品源頭管理、對企業經營者宣導工作,並持續辦理後市場稽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學童健康安全。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玩具筆時,除應注意有無 商品檢驗標識外,亦應注意是否有標示原產地、使用注意事項,及製造商或進口商等基本資料之繁體中文標示,並按相關注意事項或警語正確使用商品,尤應避免選購零件容易鬆脫、恐有誤食之虞的玩具筆。多一分留心,就多一分安心;聰明選購玩具筆,就能用得開心又盡興。
- 好市多公告冷凍莓果事件慰問措施之處理說明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5-16 at 02:51:44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公司)針對「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果和科克蘭冷凍藍莓檢出A型肝炎污染事件」於本(112)年5月11日公告(下稱好市多公司112年5月11日公告,如附件)慰問措施後,因內容尚有疑義,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邀請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消保官及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公司)共同研商,針對檢測費用及A肝確診者之法律責任進行討論。 行政院消保處於本年5月15日召開會議邀請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與好市多公司共同研商,好市多公司針對會議建議下列事項,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立場初步同意,並承諾攜回朝此方向努力由各賣場處理: 一、有關好市多公司112年5月11日公告第2點之檢測費用部分: (一)符合該點規定者,檢測費用及掛號費低於新臺幣(下同)500元者,仍維持該公告給付500元;如檢測費用加掛號費超過500元者,檢具單據實支實付補助費用。 (二)會員之同住家人如有食用受影響產品,其檢測費用(含掛號費)由該公司依個案情形從優從速處理。 二、符合本公告第3點之A肝確診者,好市多公司將負擔一切法律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相關醫療費用)。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與好市多公司間之消費爭議仍無法獲得妥適處理,可依消保法第43條以下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另如欲提起團體訴訟之消費者,請保留相關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訴訟進行,保障自身權益。
- 好市多冷凍莓果污染產品已下架,請消費者安心 政府將協助主張權益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5-06 at 09:43:55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市多公司)爆發「科克蘭冷凍三種綜合莓」檢出A肝病毒事件後,除立即通知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積極妥處、要求業者儘速退貨賠償,及協調優良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外,並建置「好市多冷凍莓果污染資訊專區」供消費者了解本案處理情形。目前遭污染之莓果已下架,且可辦理退貨。本案除高雄市政府已進行裁罰外,地方消保官並已要求好市多公司提供醫療、施打疫苗等費用賠償,消費者如有權益未獲妥適處理,可提起消費爭議申訴,必要時,政府將協請優良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 本案發生後,行政院消保處立即連繫好市多公司登記地之高雄市政府消保官,請其積極辦理下架退貨,並通知臺北市政府消保官要求仍在銷售該批遭污染冷凍莓果之電商平台立即下架。另發文通知全國各地方政府依法妥處本件消費爭議案件,目前遭污染莓果業已回收下架及退貨;也透過各地方政府消保官管道,要求業者依法賠償相關醫療及疫苗費用。 有關團體訴訟部分,行政院消保處於事發後立即與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聯繫,並獲其表示有承接團體訴訟之意願;另行政院消保處亦函請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研議團體訴訟經費補助事宜,衛福部已表示可申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團體訴訟費用。因此,消費者如無法獲得妥適處理時,政府將儘速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如欲提起團體訴訟之消費者,請保留相關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訴訟進行。 另為利消費者了解相關資訊,已在本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建置「好市多冷凍莓果污染資訊專區」(https://cpc.ey.gov.tw/Page/9B499BF0877F365C),供民眾上網查詢最新資訊。 行政院消保處將積極與各地方政府消保官保持聯繫,密切注意消費者申訴情形並妥適處理,持續追蹤好市多公司後續處理方案及消費爭議申訴案件狀況,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時呼籲本案權益受損之消費者,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 市售除濕機能效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5-05 at 02:15:18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1)年11月間採樣10件市售除濕機,進行能效檢測及標示查核。在能效檢測部分,「能源效率」及「除濕能力」項目檢測結果均符合規定;至於標示查核部分,有1件商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已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改善完畢。 台灣全年之平均相對濕度高達80%左右,尤其每年梅雨季節陰雨連綿,民眾使用除濕機的需求更是大為增加。行政院消保處為瞭解除濕機的能源效率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標示正確性,在臺北地區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隨機購樣10件市售除濕機,針對能源效率項目委託實驗室依經濟部能源局所定「除濕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及國家標準規定進行檢測;標示查核部分則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經濟部中辦)分別依相關規定協助檢視。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能效檢測部分:10件樣品全數符合規定。 (一)「能源效率」:本次檢測結果10件樣品實測值均高於基準值並在標示值95%以上,符合規定。 (二)「除濕能力」:除濕能力檢測結果之實測值亦均在標示值95%以上,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部分: (一)商品檢驗法部分:依規定檢視相關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10件均符合規定。 (二)商品標示法部分:9件符合規定,1件不符合規定(編號7)。主要缺失為未標示進口、代理或經銷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經濟部中辦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依規定查處改正完成。 台灣因天候潮濕,除濕機的使用率極高,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及使用市售除濕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挑選有商品檢驗標識及節能標章之產品,請確實依說明書內容使用,定期清洗保養,尤其應注意說明書所列之警告、注意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除濕機在開機運轉時,需有人員在場;若長時間離開使用場所,或長時間不使用時,應關閉電源。另外,除濕機不可使用於密閉之衣櫥或更衣間,使用時不可將物品覆蓋在出風口附近,亦不要置於浴室或洗衣間使用。 三、請「留意」家中舊有除濕機是否為標準局已公告召回瑕疵之21個廠牌及54個機型,詳情可參閱該局「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wSite/mp?mp=65)中「瑕疵除濕機查詢」訊息,若屬於召回檢修機種,請立即停用或連絡廠商檢修。
- 6大電商平台111年度被申訴案件減少22%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4-10 at 02:27:53
去(111)年度6大電商平台被申訴4,957件,較前(110)年減少1,405件,降幅達22.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仍持續請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要求各大電商平台,逐步減少消費爭議,並精進各項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近年線上消費盛行,再加上疫情的影響,民眾大量透過電商平台進行購物,也因此衍生相當數量的消費糾紛案件。經統計,去年6家知名電商平台被申訴案件量的排序如下: 一、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2,743件,較前年減少1,326件(減少32.6%)。 二、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4件,較前年增加59件(增加5.5%)。 三、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75件,較前年增加10件(增加2.1%)。 四、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30件,較前年減少36件(減少9.8%)。 五、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72件,較前年減少61件(減少26%)。 六、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13件,較前年減少51件(減少31%)。 另依行政院消保處統計,被申訴原因及商品類型前3名的排序分別如下: 一、被申訴原因 (一)瑕疵品爭議:約占31.7%。 (二)產品內容爭議:約占13.3%,主要為顏色、形狀、體積及數量不同。 (三)退費爭議:約占10.7%,主要為時間延遲及數額短缺。 二、商品類型 (一)家電及周邊產品:約占14.8%。 (二)通訊及周邊產品:約占10.4%。 (三)服飾、皮件、鞋類:約占9.6%。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雖去年電商平台被申訴量減少,但平台的管理及服務的品質仍有相當改善空間,因此,已函請電商平台的主管機關數發部,督促要求電商平台業者持續精進各項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措施,俾減少消費爭議案件。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呼籲消費者,網購商品或服務有一定風險,應瞭解賣家及電商平台的信譽,並善用第三方支付或平台業者提供之「價金保管機制」,俾發生消費糾紛時,較能維護自身之權益。其次,除非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無條件解除權,且不需負擔任何費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 111年地方政府受理消費申訴案件 線上遊戲蟬聯榜首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3-28 at 02:09:1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統計,111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之消費者申訴案件,「線上遊戲」以4,215件再次奪冠;「運輸」類3,323件,則因外送平台無預警加收平台費,引發消費者反彈,較上年度增加825件,躍居第二名。其餘依序為「服飾、皮件及鞋類」(含線上購物)3,085件、「食品」類2,534件及「健身」類2,460件。 疫情影響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消費者申訴及申請調解案件共計70,626件,連續3年破7萬件,較上(110)年度之74,686件,減少4,060件。其中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之第一次申訴案件數量,即占近八成(79.72%);前5名之申訴類型分別為「線上遊戲」、「運輸」、「服飾、皮件及鞋類」、「食品」及「健身」。 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前5名爭議樣態,舉例提醒消費者如下: 案例一 線上遊戲中獎機率疑義 消費者申訴線上遊戲業者隨意調整虛擬寶物中獎機率,質疑中獎機率不透明;抑或業者標榜限時限量之寶物商品,消費者花很多錢取得後,業者後續卻又開放取得方式,且調高取得機率等。相關機關採取措施如下: 一、經濟部已於111年8月10公告修正「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揭露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之機率相關規範,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二、由於網路連線遊戲業務自111年8月27日移撥數位發展部(下稱數位部),行政院消保處於同年12月19日協調數位部,針對該項業務衍生之申訴案件,督導業者積極處理,並請該部定期或不定期邀集業者會商降低消費爭議之解決方法並落實執行,以加強保障遊戲玩家之權益。 案例二 外送平台無預警加收平台費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foodpanda,下稱富胖達公司)於111年6月6日無預警宣布隔日起增收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及新竹縣等6地區「平台服務費」,引發消費者反彈,截至同月15日,申訴案件即超過8百件。 行政院消保處已於111年6月10日邀集相關地方政府及富胖達公司開會研商,要求儘速處理申訴案件。針對契約未有審閱期,以及無預警加收平台費等,富胖達公司於同年10月及11月依臺北市政府建議,修正契約相關條款,提供首次訂閱日或自動續約日之次日起算7日內,倘未使用任何優惠服務,可退還會員訂閱費用;訂單倘適用平台費,將於結帳頁面顯示,俾供消費者知悉參採。 案例三 網路購物業者要求消費者退貨須自負運費 消費者網購遇有退換貨問題,賣家多要求須自負運費,亦有部分業者主張所售商品屬合理例外情事而拒絕消費者退貨。 行政院消保處已請經濟部及電商業者防範賣家不當擴張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適用範圍,並召開數次適用疑義會議,建議業者推出免運措施時,應同時清楚載明消費者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契約時,在何種情況下,必須負擔寄送商品之運費,以防範消費爭議之發生。 案例四 因疫情影響,婚宴被迫臨時另洽其他餐廳辦理 不少消費者之婚宴因疫情延期,惟餐廳營運受疫情影響,臨時通知不與百貨公司或場地業主續約,請消費者另洽其他餐廳舉辦;或因疫情而一再延期,終至没收訂金。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明文規定業者違約,消費者可解除契約,並請求給付違約金。 案例五 疫情因素或健身教練離職衍生解約退費問題 疫情降低消費者出入健身房等密閉空間之意願,或原訂之健身教練於簽約課程期間離職,消費者不願更換教練等,要求剩餘課程解約退費。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教育部公告修正之「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自111年1月1日施行,規範重點包括業者應於契約明確記載服務項目(包括健身設備、健身堂數)及指定教練姓名等,並增訂感染地區之健身消費者可申請暫停會籍,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之規定,以及強化各種終止契約之事由等。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建議消費者: 一 、宜避免違規使用外掛進行線上遊戲、瞭解「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並優先選擇國內註冊公司發行之遊戲。 二、網路購物宜優先選擇國內知名電商網站,並儘量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付款。 三、如遭一頁式廣告詐騙,可及時運用貨運及超商業者提供之直接退貨退款或追蹤協助等措施。
- 「交友服務」聯合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3-21 at 01:51:4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1)年前往臺北市等都會區之15家國內交友服務業者,實地進行定型化契約、營業據點之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事項之聯合查核。結果發現有10家定型化契約審閱期不合格、11家建管查核不合格及5家消防查核不合格。查核缺失部分已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並督促業者改善。 因應近年交友服務糾紛頻傳,過去兩年全國受理「交友服務」(含實體店面及網路)申訴案件每年都達300件以上。有鑑於內政部於110年8月已被指定擔任交友服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消保處考量實體據點多集中在都會區,為維護相關消費者權益,會同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等5直轄市之主管機關及消保官,就國內15家交友服務業者進行查核。茲將結果分述如下(詳如附表): 一、定型化契約查核事項: (一)法律明定:審閱期共計查核15家業者,其中10家不合格,違規態樣為: 1.以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計2家(編號1、9)。 2.未提供契約審閱期:計8家(編號2、4至5、11至15)。 (二)訪視性質:法無明文但擇以往糾紛較多者列為訪查項目。 1.記載退費標準:全數皆有(編號1至15)。 2.記載消費者解約時須負擔額外費用(如: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計12家(編號1至10、13、15)。 3.辦理戶外活動會替消費者投保保險(如:旅遊平安險):計10家(編號1、3至6、8、10至11、13至14)。 4.配合之貸款機構所使用分期付款申請表暨約定書附有空白本票:全數皆有(編號1至15)。 二、建築管理查核事項: (一)法律明定:共計查核15家業者,其中11家不合格違規態樣為: 1.聯誼場地未取得室內裝修許可:計11家(編號2至8、12至15)。 2.逃生門上栓鎖:計1家(編號6)。 3.升降設備具備有效期限之使用許可證:全數合格(編號1至15)。 (二)訪視性質:場所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計5家(編號2至3、7、8、11) 三、消防安全查核事項:共計查核15家業者,其中5家不合格,違規態樣為: (一)未設置緊急照明燈:計4家(編號9、13至15)。 (二)未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計4家(編號9、13至15)。 (三)未設置標示設備:計3家(編號13至15)。 (四)未設置滅火器或滅火器逾期:計2家(編號9、12)。 (五)窗簾缺防焰標示:計2家(編號13、15)。 行政院消保處認為交友服務業者應遵循法規: 一、供消費者排約之場所,應符合建管及消防法規。蒐集消費者之個人資料,應落實主管機關內政部所訂定發布「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二、訂約前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提供消費者審閱期。研擬之契約條款,應符合消保法規定之平等互惠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以維護交友消費者權益。 三、倘有配合提供分期付款服務,應明確告知消費者申請之對 象係哪家資融公司或其他金融業者,並避免使用有爭議的空白本票做擔保,且申請書一份應提供消費者留存。 另提醒參加交友服務或選購相關課程之消費者應注意: 一、注意業者的評價及各項費用計收方式。簽約前詳細審閱契約書,瞭解雙方權利義務之重要資訊。若有使用分期付款,應留意收費項目及是否有違約金、遲延利息或另外收取其他費用,以評估是否在能力負擔範圍。 二、記得留存契約書及分期付款申請書各一份。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無從知悉或確認相關資訊。 三、簽約時勿簽立空白「本票」。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業者可能會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財產或強制扣薪,對權益影響甚鉅。
- 公布市售含植物纖維成分餐具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3-17 at 02:03:15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採樣市售植物纖維成分餐具20件,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其中品質檢測有4件不符規定,標示查核有9件不符規定,均已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分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及商品標示法等規定依法處理。 近年環保風氣日盛,環保訴求已成為國人選購產品的重要考量,因此含有植物纖維之餐具成為消費者經常選購之人氣商品,行政院消保處為瞭解其品質及標示之落實情形,指派消保官於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隨機購買不同廠牌之市售產品20件;委由檢驗公司進行螢光增白劑、甲醛、塑化劑等項目之品質檢測;另由食藥署及經濟部中辦處理相關標示之查核等。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 品質檢測: 螢光增白劑及塑化劑均符合規定,惟有4件於溶出試驗中檢測出含有不得檢出之甲醛。(項次2、8、16、17) 二、 標示查核: (一)食安法部分:依檢測結果,有8件不符規定,主要缺失為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未於本體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共計4件。(項次1、13、15、20) (二)商品標示法部分:1件不符規定,主要缺失為未標示製造日期。(項次16) 本次檢測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已請食藥署及經濟部中辦賡續確認溯源情形,並依法釐清查處改善。目前品質檢測不符規定部分,4件均已依法完成下架銷毀;另標示查核不符規定部分,適用食安法已有8件分別予以裁處每件新臺幣3萬至7萬元之罰鍰,尚餘1件仍持續查處中,另適用商品標示法之1件則已完成銷毀。 針對本次檢測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0次會議決議請衛生福利部等機關針對市售含植物纖維等成分餐具產品強化源頭管理並辦理專案抽驗,並依法處理;另持續加強宣導正確的製作方法,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含植物纖維成分之餐具時,除外觀及價格外,更應注意有無完整的繁體中文標示,並按相關說明及注意事項正確使用商品,尤應避免未依外包裝或餐具本體標示之耐熱溫度而盛裝食品等情形。多一分留心,就多一分安心,良好的消費環境有賴你我的共同維繫。
- 「預售契約藏陷阱,簽約買屋請留心」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2-20 at 02:17:25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全國50建案進行專案查核,每一建案均查核15項目,共查核750項次,計有55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7.3%,不合格內容則散見於18份契約中。對於不合規定之建案,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要求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依法進行裁處。 為了解建商對「平均地權條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遵循狀況,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辦理「111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本次共計查核50個建案,每建案均查核「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驗收」及「違約之處罰」等15項目。查核建案名稱及不符合規定之違規項目,詳如查核結果彙整表。 各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最為嚴重,其違規件數及主要違規態樣如下: 一、 違反「驗收」規定,共計8建案。 (一) 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 (二) 限制驗收次數為一次,驗收後即使再發現房屋有其他瑕疵,消費者仍應先配合交屋,強迫消費者接受有瑕疵之房屋。 二、 違反「通知交屋期限」規定,共計8建案。 (一) 房屋須有「重大瑕疵」,建商才會在交屋前負責修繕。 (二) 要求消費者先行繳清所有款項,建商才會通知交屋。 三、 違反「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共計6建案。 (一) 房地面積誤差不找補,或增加面積誤差解除契約之限制。 (二) 停車位「車格尺寸誤差」不找補。 四、 違反「違約之處罰」規定,共計6建案。 (一) 修改契約條款,不當限縮建商違約事由或不當擴大消費者違約事由。 (二) 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侵害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更不得假借「個別磋商」之名,變更備查契約內容。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所支出之金額甚為可觀,請務必斟酌本身財力為理性判斷,切勿衝動簽約,並於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購屋權益: 一、 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二、 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相同。 三、 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請建商改正或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 市售泡麵及冰品環氧乙烷檢驗及食品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2-13 at 01:51:08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國產泡麵及冰品各12件進行農藥環氧乙烷(一級致癌物質)之檢驗及食品標示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近年來歐盟RASFF系統 (食品和飼料快速警報系統)收到多起環氧乙烷食品污染通報事件,遂積極規範食品中環氧乙烷的殘留量,並已於去(111)年9月開始實施。我國目前並未核准環氧乙烷作為農藥使用,亦未准許使用環氧乙烷氣體作為食品消毒用途,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近來持續在邊境進行查驗時,檢出多國泡麵等食品有環氧乙烷殘留情形。 有關本案行政院消保處分別在臺北市及桃園市的實體店面及電商平台,分別購樣國產泡麵及冰品各12件,進行環氧乙烷檢驗及食品標示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詳如附表1及附表2)。 雖然本次檢驗及食品標示查核未發現有違規之情形,惟行政院消保處仍會函請主管機關食藥署除持續針對邊境進行攔檢查驗外,亦應就國內其他食品加強抽驗,以確保市售食品的安全。另外,也呼籲業者及消費者注意以下事項: 一、國內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切勿使用環氧乙烷產製食品,以免危害民眾的身體健康。 二、民眾在選購食品時,可多加注意食品是否有完整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廠商名稱及聯絡資訊、原產地、有效日期及營養標示等內容,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 咖啡赭麴毒素品質安全檢測結果均符合規定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1-17 at 02:23:18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抽查41件咖啡產品。結果發現品質安全檢測部分全部符合規定,標示查核部分1件產品不符合規定,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分完畢。 近年來國內民眾咖啡使用量明顯成長,加上相關業者對現煮咖啡推波助瀾,飲用咖啡已蔚為風潮,惟咖啡保存不當衍生毒素等情況確有危害人體健康的風險。行政院消保處為保障民眾健康及知的權利,與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合作,於大台北地區的飯店、咖啡連鎖店(含四大超商、大賣場、速食店)、量販店、超市等實體店面以及網路商店,採取41件咖啡樣品進行「赭麴毒素」檢測;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進行包裝標示查核。 本次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安全的檢測:41件全部符合規定。 二、包裝標示的查核:查核41件,1件不符合規定。主要違規情形為未依規定申報產品相關資訊及以簡體中文標示(編號40)。 前揭不符合衛生管理規定者,地方政府衛生機關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以新台幣15,000元罰鍰在案。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為保護使用咖啡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已請衛生主管機關持續就咖啡原料品質安全辦理檢測業務,並加強督促電商平台業者負起對賣家管理及法令教育宣導之責,以確保產品標示完整合法。 另外,行政院消保處亦提醒購買咖啡原料在家裡煮泡咖啡之消費者,應注意妥善保存咖啡且儘速使用完畢,並應避免咖啡原料長期置放於潮濕環境而產生赭麴毒素之風險。
- 「百貨公司、大賣場、飯店及遊樂園附設停車場專案」聯合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1-09 at 02:11:0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1)年5月至8月前往臺北市等8個直轄市、縣(市)共18家百貨公司、大賣場、飯店或遊樂園附設停車場,進行停車管理、消防、建築管理及治安防護之聯合查核。結果發現13家停車管理事項查核不合格(其中1家未申請停車場登記證)、2家消防查核不合格、1家建管查核不合格及1家治安防護查核不符合。查核缺失部分已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並督促業者改善完畢,並於去年11月底辦理複查均合格。 行政院消保處為瞭解大型消費場所停車暨公安管理現況並保障消費者權益,會同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宜蘭縣、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8個直轄市、縣(市)之消保官及主管機關,就百貨公司、大賣場、飯店或遊樂園附設停車場進行查核。本次查核重點包括:是否申請停車場登記證、有無依停車場法規定公告營業事項、是否符合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之規範、專用停車位是否遭占用,以及消防、建築管理、治安防護查核等項目。茲將結果分述如下(詳如附表): 一、停車管理查核部分:共計查核18家停車場,其中13家不合格。 (一)無照營業者1家,主管機關依法裁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罰鍰並限期改正,業者已依限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並經地方政府交通機關核發在案。 (二)未依停車場法規定公告營業時間、票卡遺失須支付之停車費或使用票證及停車場之權利與責任等事項共計 3家。 (三)收費標準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共計 3家。 (四)身心障礙或婦幼專用停車位遭占用共計9家。 前述(二)至(四)項不合格情形,各地方政府交通機關業依停車場法第27條、第32條、第37條及第40條之1等規定命令業者限期改善,並均已完成。 二、消防查核部分:共計查核18家停車場,其中2家不合格。違規態樣包括滅火器失壓、火警線路故障、未設置緊急照明設備或避難方向指示燈被遮蔽。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已完成。 三、建築管理查核部分: 共計查核18家停車場,其中1家不合格。違規態樣為逃生通道不暢通,地下停車場通往1樓通道堆置沙包、三角錐等雜物。經主管機關現場令其改正並複查改善完成。 四、治安防護查核:共計查核18家停車場,其中1家不符合。未於停車場之明顯處所普設安全警鈴或其他安全措施。因本查核事項屬行政指導項目,主管機關已請業者定時巡場並加強監控監視器影像,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至消費場所停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選擇有停車場登記證之停車場停放車輛,停車前並應確認場內有張貼停車場登記證、場外清楚標示停車費率與管理規範、營業時間、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二、依「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停車場僅出租車位供停放車輛,除可歸責於業者情形外,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故選擇停車場時,應留意場內監視設備是否完善,如發生事故,停車場方可提供相關監視畫面,以保障車主權益。 三、為便利身障者及落實照顧婦幼,請勿占用專用停車位,若符合停放資格,應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置放停車位識別證明以供查驗,汽車駕駛人如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將依法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
- 市售液態兒童玩具微生物檢驗及 商品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3-01-07 at 02:06:58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抽檢液態兒童玩具15件。結果發現微生物檢驗不合格1件、商品檢驗標識不合格1件、國家標準中文標示及商品標示均不合格2件。針對不合格部分,已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要求業者全部改善完畢。 據國外媒體報導,兒童在接觸液態史萊姆玩具後,偶有手部發癢,及玩具檢體中之微生物總量有超標之情形。因此行政院消保處在臺北市及新北市的實體商店及電商平台,共計購樣液態兒童玩具15件,進行微生物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分述如下(詳如附表): 一、微生物檢測:不合格計1件(編號14)。生菌數超標46.67倍。 二、商品檢驗標識查核:不合格1件(編號11)。主要缺失為誤貼商品檢驗標識。 三、國家標準中文標示及商品標示(含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查核:均不合格共計2件(編號9、10)。主要缺失如下: (一)適用年齡「2歲以上」與警告「不適合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標示不一致:計1件(編號9)。 (二)原始製造商地址未完整以正體中文標示:計1件(編號10)。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呼籲業者應以顯著之文字或標誌,提醒消費者注意有關使用者之「年齡限制」,及增加「使用前後清洗手部」之警告標示。另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液態兒童玩具時,亦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液態兒童玩具為標準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購買時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齊全及有無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及注意使用者年齡之限制,並且不要購買來路不明之玩具,以維護自己之權益。 二、液態玩具通常具有濕、黏之特性,比較容易滋生細菌,因此家長應督促兒童於使用前後須及時洗手,並不要直接抓取食物,以避免攝入有害物質,並防止發生過敏。
- 遊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通過!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12-22 at 03:18:3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為解決海外遊學消費糾紛,維護消費者權益,審查通過教育部所研擬的「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本(111)年11月15日核定在案,且由教育部於12月16日公告施行。 本案修正原因及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業者應提供24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資訊 學子參加海外遊學團,常有在外遭遇扒手財物遭竊,不知向誰求助,以及受傷不知向何醫療院所尋求協助…等緊急狀況發生。 新修正的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爰增訂強制業者應於定型化契約中提供24小時緊急聯絡人之姓名、電話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的通訊資料,供消費者聯繫。違反者,消費者得要求業者3日內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消費者得解除契約。 二、新增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內容之效力 遊學業者廣告常有誇大不實,或與消費者簽約後所提供的行程表或說明會的說明內容,與簽約前所提供之旅遊學習活動地點、課程內容、教學進度、行程、膳宿(例如:簽約前宣稱入住五星飯店但在行前說明會更改為3星地區型旅館)等內容不一致,引起消費糾紛。 新修正的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爰規範如下: (一)業者有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的義務: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此外,契約的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的說明內容,均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二)簽約後提供的附件、行程表或說明會內容與簽約前提供的書面文件(例如:旅遊學習活動地點、課程內容、教學進度、行程、住宿、膳食、交通等)、廣告、宣傳文件不相同時,以最有利消費者內容為準。 三、明定業者將消費者留滯海外之責任 為解決業者將消費者留滯海外,衍生費用負擔與賠償計算的問題,明定業者應: (一)為消費者安排適當的餐飲住宿、交通。 (二)賠償消費者按日計算違約金。 按日計算違約金公式:〔(食宿費+交通費)÷總日數〕*留滯日數(總日數為上限)。如消費者另有其他損害,仍可向業者求償。 四、調高業者醫療費用最低投保金額 由於海外醫療費用高,而年輕學子在外難免發生意外,為避免發生意外時無力負擔高額醫藥費用,爰調高業者為學子投保之最低醫療保險額度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 隨著疫情減緩,本年10月13日開放旅行社可帶團出國旅遊,被禁止的遊學團也隨之解封,明(112)年寒假也將迎來遊學等候已久的春天。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留意業者口碑及評價,廣泛蒐集相關資料,勿受特惠價今天到期而立即簽約。 二、善用遊學5日之契約審閱期。 三、參照教育部公告之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比對契約內容。 行政院消保處也呼籲遊學業者,所提供的遊學契約內容應符合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違反者,主管機關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外,消費者倘遇遊學消費糾紛,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 加水站水質重金屬檢測結果均符合規定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12-19 at 03:35:5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抽查7個縣市54家加水站,其中54件重金屬「砷、鉛、鎘及汞」檢測合部符合規定,11家加水站之衛生管理不符合規定,均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查辦並限期改善完畢。 部分民眾對自來水之品質存有疑慮,而前往加水站購水做為家庭飲水使用,惟加水站供應的水質是否安全衛生,令人疑慮。行政院消保處為保障民眾健康及知的權利,與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合作,於國內7個縣市抽查54家加水站,採取54件樣品進行重金屬「砷、鉛、鎘及汞」檢測;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各縣、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進行衛生管理查核。 本次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砷、鉛、鎘及汞的檢測:54件全部符合規定。 二、衛生條件的查核:查核54家,11家不符合規定。主要違規情形多為資訊文件未張貼或更新,詳情如下: (一)無張貼或未更新自主管理紀錄表:5家不符合規定(編號7、28、29、34、36)。 (二)無張貼衛生管理人員證書或過期:3家不符合規定(編號19、21、29)。 (三)無張貼水源供應許可證:3家不符合規定(編號6、19、29) (四)無張貼加水站核准證明:3家不符合規定(編號21、24、29) (五)無張貼檢驗結果報告書或過期:3家不符合規定(編號6、24、29) 前揭不符合衛生管理規定者,係違反各縣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各地方政府衛生機關已依法要求限期改善,目前皆已改善完畢。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為保護使用加水站消費者的健康權益,已請衛生主管機關持續就水質安全辦理檢測業務,並加強督促業者維護加水站現場的環境衛生。另外,提醒消費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要煮沸、勿生飲」,飲用前比照自來水須煮沸,以確保飲水安全。 (二) 注意「加水站是否張貼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及自主衛生管理紀錄表等文件」,且留意文件是否過期未更新,以確保衛生管理資訊完整且正確。
- 市售家庭用壓力鍋檢驗及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12-13 at 02:07:3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採樣10件市售「家庭用壓力鍋」,檢測查核結果在「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標示項目」有6件不符合規定。行政院消保處業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限期改善並均已改善完成。 家庭用壓力鍋為現代人常用的烹煮器具,因利用加壓原理烹煮食物,如發生減壓不當或洩壓氣孔堵塞情形,壓力失衡下有可能造成危險。為確保市售家庭用壓力鍋品質安全與標示正確,行政院消保處與標準局在大臺北地區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共計購樣10件市售「家庭用壓力鍋」進行檢測查核。品質檢測部分由標準局進行關於「底部偏差」、「壓力控制裝置」、「安全裝置」、「開啟之安全性」、「降壓裝置」項目檢測;標示查核部分則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分別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規定協助檢視。 本次查核檢測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全數符合國家標準CNS12574「家庭用壓力鍋」相關安全標準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法部分: 1、查核結果: (1)一般標示:6件符合規定,4件不符合規定。主要缺失為未依規定於說明書上標示壓力鍋之識別、最高容許壓力、工作壓力、製造年份等,不符合規定部分均已限期改善完畢。 (2)商品檢驗標識:10件均符合規定。 2、裁罰依據:一般標示不符合規定部分,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二)商品標示法部分: 1、查核結果:6件符合規定,4件不符合規定。主要缺失為未以中文標示原產地、未標示製造日期、製造商電話等,不符合規定部分均已限期改善完畢。 2、裁罰依據:經濟部中辦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查處,若屆期未改正,將依規定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或使用壓力鍋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消費者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家庭用壓力鍋」商品,選購時並應檢視各項標示是否清楚、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並依說明書使用。 二、壓力鍋的火源位置應儘量穩固,不同種類食物烹煮時應依說明書指示時間及方式為之,勿以不正常的方式增加壓力鍋的烹煮速度或壓力,並請勿將壓力鍋用於烹煮以外之用途。 三、使用壓力鍋時,鍋蓋上切勿擺放物品而影響壓力排(洩)放功能,亦不可觸摸高溫的鍋面及排(洩)出的蒸汽,以免發生燙傷等意外。 四、使用壓力鍋時應儘可能全程在場,避免讓未成年孩童、體能不足及缺乏使用知識經驗者靠近與使用。
- 全新「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出爐!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12-02 at 02:00:00
近年來因消費者填寫問卷換取免費美容體驗,卻被強迫推銷美容產品;抑或被不肖業者以話術引誘,簽訂充斥陷阱的美容契約等糾紛案件量日益增加。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使相關消費爭議有解決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研訂的「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俟衛福部完成公告程序後,即可上路。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定業者應清楚揭露與應詢問的事項 為避免美容業者隱藏全部或部分的服務資訊,以及未詢問消費者是否適合美容服務,致生消費爭議,特別明定美容業者有揭露下列服務內容及詢問相關資訊的義務。 契約內容應載明美容項目、金額、效果分析、副作用,以及為實施美容所購產品內容、效用、數量、價格等資訊;尚且應詢問消費者是否患疾治療、過敏性體質、肌膚敏感性等事項。 二、明定業者推介消費者辦理信用貸款應揭露的資訊 為避免美容業者倒閉而消費者仍需繼續向融資業者繳交貸款的不公平情事發生,明定美容業者如有推薦介紹信用貸款時,有揭露如下相關資訊的義務。 美容業者推薦介紹消費者向融資業者貸款,應告知貸款利息、期數、總金額以及倘美容業者因經營不善致無法繼續提供美容服務時,消費者可檢具資料向融資業者申請停止支付尚未繳清之貸款餘額。 三、明定各種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的退費計算 為解決雙方因解除(終止)契約應退還金額所生的爭議,明定各類型解除(終止)契約的權利義務,舉例如下: 例如:美容業者提供美容服務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美容業者應在30天內,將消費者業已繳交的全部價款扣除已接受服務的費用(含已提領並拆封商品金額)及手續費後之餘額退還於消費者。 四、明定購買產品送美容服務規範 為解決美容業者利用「出售美容產品贈送美容服務」的交易模式侵害消費者權益,明定美容業者應揭露所贈服務的時間、次數、費用,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美容產品總費用之50%,當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以占總費用50%計算退費金額。 五、明定消費者違反預約服務的責任 為避免消費者預約提供美容服務卻未到所引發的消費糾紛,明定消費者如無法履約時,應事先通知業者。消費者遲延受領美容服務,美容業者因此所增加的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呼籲美容業者,所提供的美容課程契約內容應符合前揭規定,違反者,主管機關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為避免美容消費糾紛,在簽訂相關課程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善用訪問交易7日無條件解除權。 二、確認所簽訂者為分期付款或貸款契約。 三、避免當下拆封所有產品。 四、不當場簽約,不為求脫身而倉皇簽約。 五、倘遇美容消費糾紛,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 市售全自動咖啡機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12-01 at 02:13:14
為維護消費者權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於本(111)年分別在基隆市家電賣場、臺北市量販店、百貨公司等實體店面及電商平台共抽測12件市售全自動咖啡機,品質檢驗部分全數合格(含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惟標示查核部分有3件不合格,已分別移請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簡稱經濟部中辦)依法妥處,並均已改善完畢。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於本(111)年分別在基隆市家電賣場、臺北市量販店、百貨公司等實體店面及電商平台共抽測12件市售全自動咖啡機,品質檢驗部分全數合格(含重要零組件比對部分)。惟標示查核部分有3件不合格,已分別移請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簡稱經濟部中辦)依法妥處,並均已改善完畢。 根據國際咖啡組織(ICO)公布的調查,臺灣一年喝掉28.5億杯咖啡,考量現今飲用咖啡的國人眾多,因此,行政院消保處與標準局在實體店面(9件)及電商平台(3件)抽樣12件產品,針對「防電擊保護」、「溫升」、「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檢查」、「電磁干擾」、「重要零組件比對」等項目進行品質檢測;標示查核則分由經濟部中辦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查核商品標示,標準局依商品檢驗法、CNS 60335-1、CNS 60335-2-14、CNS 60335-2-15、CNS 60335-2-12等國家標準進行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查核。相關檢測及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全數符合規定。 (一)防電擊之保護:主要檢測咖啡機的構造及外覆是否提供足夠的保護,防止意外觸及帶電部件而造成危險。 (二)溫升:主要為確認咖啡機於正常使用時,其重要零組件及電器表面的溫度上升不超過標準規定值,以避免過熱造成危險。 (三)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主要為檢測使用者可能接觸部位的絕緣狀況是否良好,以避免發生觸電的危險。 (四)異常操作:目的為模擬在咖啡機故障或可預期的使用者疏忽等不正常使用情況下,是否具有足夠的保護,不致造成危害。 (五)構造:主要為確認咖啡機之構造設計上是否符合安全之要求。 (六)電磁干擾:主要在評估咖啡機產生之電磁能量經由電力線與信號線傳導,或以電磁波輻射的形態傳播至自由空間時,會干擾其他設備之風險。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全數符合規定。 三、標示查核:不合格3件(編號6、10、11),缺失如下: (一)製造商名稱未標示:計1件(編號6)。 (二)進口商地址未標示:計1件(編號10) (三)商品檢驗標識未標識「R」字軌:計1件(編號11)。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全自動咖啡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全自動咖啡機為標準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使用時應熟讀「使用說明書」之使用方法、警語、聲明及注意事項,安全才有保障。 二、如果發現用品有損壞或不正常的情況出現,應立即停用,並聯絡銷售商或代理商檢查或維修,以防止意外發生。
- 公布111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得獎名單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11-30 at 07:58:55
「111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於本(111)年11月30日假張榮發基金會舉行頒獎典禮,並公布得獎名單。行政院副院長沈榮津親臨致詞及頒獎,對於媒體朋友的大力支持及熱情參與,表達誠摯的謝意,沈副院長鼓勵媒體朋友持續提供優質的消費新聞報導,不但可以督促企業經營者遵守法規,也可以協助政府機關發掘潛在問題,未來會請各部會及早因應並建立處理機制,塑造更優質的消費生活環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感謝「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擔任主辦單位,邀請新聞及消保領域的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團,公正、公平地評審。本年總計收到129件作品,涵蓋面向多元而且與消費生活息息相關,其中以下列類型最多: 一、「飲食消費」新聞,包括食品添加物不當使用、食品標示不清、廣告不實、真假食物等。從報導內容,不難發現消費者最大的挑戰是難以判別市售食品是否符合衛生安全,以及消費資訊是否正確充分揭露;而「消費安全」與「資訊正確且充分揭露」正是政府所堅持的消費政策最高目標。 二、「疫情相關消費」新聞,包括後疫情時代下的網購詐騙、網路閱聽權益、防疫保單及休閒旅遊安全等。當疫情逐漸趨緩,實體消費禁令逐步解封下,這類報導提供政府於疫情後,研訂消費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金融消費」、「不動產消費」、「消費個資保護」等新聞,亦有所見,報導課題亦為政府近年側重的重大政策。透過這些報導,更可看出民眾關切之點,成為政府強化消保措施的最佳推動力。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經過評審委員評選,7類獎項計有41件作品入圍,並依序選出特優、優勝與佳作獎項。各獎項的特優作品及評審團特別獎名單揭曉如下: (得獎名單詳如附件) 【電視及網路(影音)類 即時報導獎 特優】《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琪諭、林柏智-當特斯拉斷電… 【電視及網路(影音)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鏡新聞》林乃絹、樂嘉妮、葉怡瑩、王詩雅、黃柏崴、梁莉苓、柯閎騫、詹皓帆-團團賺!亂象有"購"多 【廣播及網路(音頻)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臺東分臺》李思瑩-「FUN 心消暑 玩水不玩命」系列報導 【平面及網路(文字)類 即時報導獎 特優】《經濟日報網》邱金蘭-樂透防疫保單夢碎 【平面及網路(文字)類 專題報導獎 特優】《上下游新聞市集》林怡均、楊語芸、馬振瀚、林吉洋、蔡佳珊-缺蛋啟示錄——蛋雞產業的困境與改革之道 【評審團特別獎】《公共電視》萬真彣、黃政淵-車界帝寶專利戰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媒體具有無遠弗屆的影響力。期待媒體朋友能持續提供優質的消費新聞報導,除有助於消費環境品質的提升,還可喚醒國人的消費意識,進而提高社會各界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及建構更安全合理的消費環境。
- 公布111年消費知識微電影徵件比賽得獎名單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11-08 at 08:25:4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消費知識微電影徵件比賽」於今日(11月8日)假行政院新聞中心舉行頒獎典禮。本次活動主題為「強化消費知能」,目的在鼓勵民眾藉由日常的觀察或經驗,以拍攝成影片的方式來分享消費經驗,例如網路/跨境消費、一頁式廣告等,並從中學習正確消費知識,藉以提升消費知能。 本次徵件總計收到48件報名作品。經評審委員評選後,計有20件作品入圍,並選出首獎、貳獎、參獎、肆獎與佳作獎項(如附件),優秀作品可獲得新臺幣10萬元至3千元不等的獎金與獎狀。另為強化及推廣消保知識,本活動並設有「人氣王」票選活動,民眾可從入圍作品中,投票選出心目中最喜愛的人氣王作品。透過參賽與票選互動方式,吸引親朋好友都能體會消費權益重要性,提昇民眾消費意識。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從參賽作品可看到主題的涵蓋面,其中以下列幾項議題被探討最多: 一、一頁式廣告消費詐欺 入圍者皆能掌握到一頁式廣告特徵,包括:以限時特賣、倒數計時、售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宣稱有七日鑑賞期或可貨到付款等,如果發現被騙,可透過貨運業者或超商業者協助退款。足見各主管機關近年來之強力宣導,已有相當成效。 二、網路購物消費爭議 入圍者均能充分掌握網路交易時應注意事項,例如有無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權之適用、消費資訊(中獎機率、廣告等)是否有正確且充分揭露,避免陷入不當行銷或被詐騙之迷思等等。 三、有消費糾紛要申訴:從參賽作品中更可看到有消費疑義要諮詢時,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有爭議要申訴時,可上行政院消保處建置之線上申訴系統的觀念,業已普及於參賽者的心中。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從以上參賽作品主題,可以看出民眾真正關切的事項,未來將強化各項消費者保護措施,讓消費者遠離一頁式廣告詐騙,並減少網路購物糾紛。至於獲獎作品除放置於網站供民眾瀏覽外,也會安排在各項宣導活動播放,擴大整個徵件比賽的效果。
- 111年消費者權益報導獎開始報名囉 ―請把握時間 踴躍報名參賽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9-01 at 01:52:06
備受新聞界矚目的「111年度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活動辦法已經公布! 為鼓勵長期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議題的媒體從業人員、學生與社會大眾們,本(111)年度報導獎之獎勵對象,除維持往年的媒體從業人員外,新增長期持續發表報導之本國籍撰稿人;同時,為讓消費新聞報導更能向下扎根,獎項也特別新增「學生報導獎」。符合獎勵對象之人員,記得把握時間 踴躍報名參賽! 為鼓勵新聞媒體對消費者保護相關新聞報導之重視,提昇各界對消費者權益之意識,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持續支持本活動,並再次商請「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擔任主辦單位。凡符合獎勵對象資格之專職新聞從業人員、在校學生或撰稿人,於110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有發表、刊登(播)於公開平臺,且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3款所定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之國內作品者,均得報名。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受理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本年9月30日止,詳情可至活動網站(https://cpcevent.com.tw/ )查詢。有意報名者,請趕緊準備作品資料,並注意收件期限,早日送件。如對報名參賽有任何問題,請向<消費者權益報導獎小組>諮詢,電話:(02)2653-9292分機236。
- 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無須房東事先同意 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8-02 at 05:56:0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近期媒體報導,部分房東無視法規規定,明確拒絕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手段,限制或阻止房客申請「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下簡稱租金補貼),嚴重減損政府照顧弱勢租屋族群之政策美意。 行政院消保處進一步說明,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的權利,房客僅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即可提出申請,「無須」事先取得房東之同意。 此外,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調漲租金及提前終止租約,已有下列規定,租賃雙方均應遵行: 一、不得調漲租金 為保障房客權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房東於租賃期間內不得「調漲」租金。但房東若體恤房客,願意「調降」租金者,則不受限制。 二、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為讓房客安心居住,避免臨時被迫搬遷,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除房客有法定事由(例如:未繳租金或管理費達2個月租金額、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故意毀損房屋而不修繕等)或房東和房客於簽約時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外,原則上房東均應依約履行,不得藉故提前終止租約。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無須」事先取得房東同意 租金補貼是政府為實現居住正義,減輕弱勢租屋族群經濟負擔所提出之貼心政策,性質上是屬於房客的權利,只要符合資格的房客,都可以自行決定並直接提出申請,「無須」事先取得房東之同意。 二、若遇刁難可提出申訴或檢舉 若遇到房東拒絕、刻意刁難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手段,限制或阻止申請租金補貼之情形,可檢具事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或消保官提出申訴或檢舉。 行政院消保處亦呼籲房東,出租房屋賺取租金之同時,除租賃契約書內容須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外,亦應遵守契約精神,依約履行。不得為了自身利益,用「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手段限制或阻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或遷入戶籍。
- 簡易型一日遊新規範 出遊踏青好夥伴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7-29 at 02:03:26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之「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俟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施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本案所稱簡易型一日遊,係指業者於旅遊當日在固定地點(如:捷運站出口),供消費者現場臨時報名參團的國內團體一日旅遊。草案規範重點如下: 一、強化契約審閱規定 為使消費者瞭解契約內容,並考量簡易型一日遊具有臨時起意報名參加的特性,明定業者應該在簽約前,充分向消費者說明契約內容,並由雙方簽訂契約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二、明定業者應清楚揭露的資訊 常見旅遊行程、旅遊費用內含項目等資訊記載不明確,導致衍生消費糾紛,因此,明定契約應載明簽約地點、日期、旅遊行程、旅遊費用、消費者集合出發的時間地點及最低組團人數等內容,以充分揭露資訊,杜絕爭議。 三、明定出發前解除契約的效果 (一)消費者在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不得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且應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損害。但業者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應退還消費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出發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業者應扣除已代繳的行政規費、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消費者。 四、明定旅遊內容變更的效果 (一)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未達成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視可歸責事由輕重程度的不同,消費者得請求業者賠償各該差額一定倍數的違約金,如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二)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契約內容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的安全及利益,業者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餐飲、交通工具,所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減少的費用,應予退還。 五、明定業者協助處理的義務 (一)消費者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時,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必要的協助及處理。 (二)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若消費者在業者安排的特定場所購買的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得於受領後一個月內,請求業者協助處理。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參加簡易型一日遊國內團體旅遊前,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擇依法登記且領有旅行業執照的合法業者。 二、查詢當日天氣資訊概況、評估自身能力,挑選適合自己參加的行程,並衡量是否自行投保旅遊平安保險。 三、詳細審閱契約內容,留意集合出發時間,避免發生未及隨團出發的情況。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也呼籲業者,所提供的契約內容應符合「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果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不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 公布轉蛋中獎機率 保障遊戲玩家權益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7-15 at 01:05:0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修正草案,增訂揭露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相關規範,較原規定更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後續將由經濟部依法公告,並輔導業者遵守規範。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要求遊戲業者應揭露中獎機率: 鑑於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中獎機率公布與否,是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重要資訊,亦容易衍生消費爭議,爰增訂業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透過資訊充分揭露,強化消費者權益維護。 二、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 為使應揭露機率的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範圍更加明確,爰明定中獎機率的定義,係指遊戲內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另完成活動設定條件始能獲得獎項的機率。 三、明定中獎機率應揭露的範圍: 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明定機率揭露的範圍包括「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亦即,只要涉及付費購買,不論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形式如何轉換、轉換次數,皆應公布中獎機率: (一)直接:消費者付費後直接取得者。例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虛擬商品),業者應揭露香水A的中獎機率。 (二)間接:消費者付費後間接取得者。例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再用3瓶香水A合成1瓶香水B,業者亦應揭露合成香水B的機率。 (三)部分: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要付費,有部分費用必須由消費者支出。例如:拿鑰匙開寶箱,道具寶箱可透過打怪免費取得,惟活動鑰匙必須消費者花錢買,則寶箱取得之商品亦應揭露機率。 (四)全部: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要付費,消費者必須負擔全部費用。例如:拿鑰匙開寶箱,活動鑰匙及道具寶箱皆要花錢才能取得,寶箱取得之商品自應揭露機率。 四、明定中獎機率揭露的方式: 為避免實務上業者以概括不明確的方式揭露機率(例如:很高、很低),爰明定機率應以「數字百分比(%)」方式記載,使消費者客觀上更清楚瞭解商品或活動的機會中獎性質,以利消費者理性判斷消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機會中獎商品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獎項;在付費購買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前,應先確認該商品或活動是否清楚揭露機率,並詳閱中獎資訊,避免衝動消費、過度投入金錢卻無所獲。 最後,消保處也呼籲遊戲業者,誠實公布機率,充分揭露中獎資訊,營造友善遊戲環境;所提供的契約應符合「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公布六大電商販售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字號抽查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6-24 at 06:02:57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六大電商所屬10個網購平台抽查電火鍋、電暖器、燙整髮棒等應施檢驗商品270件,其中135件送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認定違規,已通知平台業者下架。行政院消保處已請標準局協助平台業者建立應施檢驗商品上架把關機制,並貫徹定期自主查核。 近期媒體報導許多網拍平台都能買到未經政府檢驗的不合格電器產品,其商品安全性堪慮。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1)年3月分別在露天拍賣、PChome(商店街、線上購物)、momo(購物網、摩天商城)、Yahoo(購物中心、拍賣、超級商城)、蝦皮及東森購物等六大電商10個網購平台,擇定電火鍋、電暖器、燙整髮棒等3種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每個平台均抽查27件,查核該商品有無標示商品檢驗字號。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違規件數從高至低: (一)總排行前三名,依序為Yahoo拍賣(25件)、PChome商店街(17件),露天拍賣(15件)及Yahoo超級商城(15件)並列第三。 (二)拍賣平台間排名,依序為Yahoo拍賣(25件)、露天拍賣(15件)、蝦皮(13件)。 (三)商店街或商城間排名,依序為PChome商店街(17件)、Yahoo超級商城(15件)、momo摩天商城(14件)。 (四)電商自營購物中心間排名,依序為Yahoo購物中心(13件)、東森購物(9件)、PChome線上購物(8件)、momo購物網(6件)。 (五)品目間排名,依序為電暖器(48件)、燙整髮棒(44件)、電火鍋(43件)。 二、合格件數最高前三名依序為momo購物網(21件)、PChome線上購物(19件)、東森購物(18件)。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網路賣家應落實經濟部106年11月28日經標字第10604605690號公告「以通訊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應提供消費者之資訊」,如交易之商品屬經公告應依商品檢驗法執行檢驗並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者,企業經營者有義務揭示該等資訊。另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本次Yahoo旗下的拍賣與購物中心違規排名均高居第一,超級商城則排名第二,另抽查Yahoo拍賣的燙整髮棒之違規率更高達100%,該公司應加強自主查核並為消費者把關。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電商平台上購買應施檢驗商品時,務必選購網頁上有揭示其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完成檢驗程序證明之資訊。
- 富胖達(foodpanda)無預警增收平台服務費爭議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6-17 at 06:00:00
美食外送平台業者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胖達公司)於本(111)年6月6日無預警宣布,自本年6月7日起增收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及新竹縣等6地區「平台服務費」(下稱本事件),引起消費者反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統計截至6月15日止,本事件消費申訴案件高達831件,而該公司110年被申訴1,945件,本年1至6月15日被申訴1,706件(含本事件831件)。 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本年6月10日召開會議,並請臺北市政府、6地區地方政府及富胖達公司辦理下列事項: 一、請臺北市政府(設立登記於該轄區)儘速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進行行政調查,就本事件確認是否有違反消保法及民法之規定,並請6地區地方政府儘速處理消費申訴案件。 二、請富胖達公司積極處理消費申訴案件,該公司允諾在接獲各縣市政府消費爭議案件後,依個案協商討論。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呼籲消費者如與富胖達公司間產生消費爭議,可依消保法第43條以下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另應完整保留各項訂單資料,俾利召開協商會議時提出,以保障自身權益。
- 大專校院及周邊餐廳聯合稽查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6-15 at 02:23:35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1)年4至5月間至7間大專校院的校園暨周邊共29家餐廳 (校內15家,校外14家)進行衛生、環保及消防之聯合查核,並抽驗其中22家餐廳使用之油炸油及20家餐廳提供或販售之飲料。結果發現(一)衛生安全管理23家不合格,其中:(1)食品良好衛生規範21家不合格;(2)飲料檢驗7家不合格;(3)油炸油檢驗均合格。(二)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設施設置4家不合格。(三)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6家不合格。目前已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並督促業者改善。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統計,107年至109年食物中毒案件共1,406案,其中校園食物中毒案件共228案,原因多為人員衛生習慣不佳、環境不潔致食品受到污染。因此行政院消保處會同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宜蘭縣政府7個直轄市、縣(市)之消保官及主管機關,就大專校院暨周邊餐廳進行查核。茲將結果分述如下: 一、衛生安全管理:共計查核29家,不合格23家。其中校園15家,不合格9家;校外14家,不合格14家。(詳如附表1)。 (一)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部分: 1.共計查核29家,不合格21家。其中校園15家,不合格9家;校外14家,不合格12家。 2.主要違規態樣有:從業人員應依規定辦理年度健康檢查;牆壁、支柱及地面應保持清潔;不得發現病媒出沒或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冷藏、冷凍庫溫度;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不得逾有效日期等不符合規定。 (二) 飲料檢驗部分: 1.共計抽驗20家,不合格7家。其中校園8家,不合格1家;校外12家,不合格6家。 2.違規態樣均為腸桿菌科不合格(沙門氏菌均合格)。 (三)油炸油檢驗部分:共計抽驗22家,均合格。 二、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設施設置: (詳如附表2) (一)共計查核29家,不合格4家。其中校園15家,不合格2家;校外14家,不合格2家。 (二)主要違規態樣有:店面之餐飲業於盛裝食物、飲料供消費者使用時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學校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學校應將資源垃圾、一般垃圾及廚餘分開收集等不符合規定。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詳如附表3) (一)共計查核29家,其中串接量達到80公斤以上之列管標準者有11家,不合格6家。其中校園10家,不合格5家;校外1家,不合格1家。 (二)主要違規態樣有:防止傾倒措施;嚴禁煙火標示;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不符合規定。 分析本次查核結果可知(詳如附表4),環保違規家數最少,其次是消防違規,衛生違規家數最多。另就校園及校外餐廳來看,校園餐廳的液化石油氣管理尚有改善空間,至於校外餐廳之衛生管理更須積極加強輔導及查核。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也呼籲餐廳業者應注意下列事項,並落實自主管理,以創造良好的用餐環境: 一、衛生方面: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做好衛生管理,確保食品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等過程中不會受到汙染。 二、環保方面:應注意限制塑膠袋、免洗餐具等規定,並落實紙餐具回收及資源垃圾、一般垃圾與廚餘分開收集等環保事項。 三、消防方面:對於使用液化石油氣串接之業者,凡串接量達到80公斤至1,000公斤者,更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就不同等級之串接量,檢查有無符合相對應的安全標準。
- 市售紫外線消毒(殺菌)燈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5-30 at 02:00:0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0)年11月間在實體店面及電商平台共抽測10件市售紫外線消毒(殺菌)燈,品質檢測結果雖全數符合國家標準,惟其中10件之光化學UV危害為高度風險,6件之藍光危害為低度風險,不當使用恐造成消費者身體之危害,另相關警語標示亦未完備,有影響消費者健康之虞。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妥適導正業者並研議修改國家標準;另標示不合格6件,則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法妥處,並已改善完畢。 近年我國疫情持續延燒,標榜消毒、快速殺菌之「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成為熱銷防疫商品,惟有媒體報導某托嬰中心使用紫外線消毒燈不當,導致幼童角膜炎及皮膚紅腫之案例發生。因此,行政院消保處於去年11月間至實體店面(6件)及電商平台(4件)抽樣10件紫外線消毒(殺菌)燈(含家用、車用及隨身用),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相關檢測及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全數符合國家標準CNS15592「光源及光源系統之光生物安全性」,惟發現下列事項 (一)(皮膚及眼睛)光化學UV危害:計10件皆「高度風險」。代表即使經短暫期間或瞬間之曝露,光源仍可能造成危害。 (二)(視網膜)藍光危害:計6件為「低度風險」(編號2、3、4、5、8、9)。代表在一般曝露之下(在100秒內之曝露期間),光源不造成危害。其他4件為「無風險」。 (三)(眼睛)IR輻射危害:計10件皆「無風險」。 (四)(眼睛)近UV危害:計10件皆「無風險」。 由於10件之光化學UV危害皆高度風險,雖全數均有延時開啟或定時關閉或人體偵測關閉功能等不同程度的保護機制。但僅4件具人體偵測關閉功能(編號2、5、7、8);行政院消保處遂進一步瞭解該項產品之警語內容及其標示位置。發現僅1件「本體」有標示完整警語「應在無人、無動/植物的情況下使用」與「勿作為捕蚊燈或一般照明燈使用」(編號3),其餘則有下列問題: (一)「本體」有標示「應在無人、無動/植物的情況下使用」之部分警語:計4件(編號4、7、8、10)。 (二)警語僅標示在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但「本體」未標示任何警語或僅以英文標示警語:計3件(編號1、2、6)。 (三)警語內容(「適當的紫外線對人體無害」、「眼睛不可直視紫外線超過十秒,皮膚不可暴露於此環境中超過十分鐘」)有引人誤用之嫌:計2件(編號1、10)。 二、商品標示查核:不合格共計6件(編號1、2、3、6、7、9)。主要缺失如下: (一)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或標示不全:計6件(編號1、2、3、6、7、9)。 (二)本體未標示或未以中文標示原產地:計4件(編號2、6、7、9)。 本案查核結果經提報消費者保護會決議:要求主管機關經濟部除加強對消費者宣導外,並研議於國家標準增加「人體偵測關閉保護機制」及在商品「本體」標示警語之可行性,避免消費者誤用。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務必選購標示完整的紫外線消毒(殺菌)燈,並詳閱警語或使用注意事項。 二、應在無人及無動植物的環境下使用,開啟中應離開照射空間與切勿直視紫外線光源。 三、人體經紫外線照射可能產生皮膚紅斑及眼睛白內障,請勿當照明燈使用。
- 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的消費亂象百出 行政院指定教育部納管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5-26 at 02:00:00
近幾年家長為了補強子女的課業,除參加補習班或聘請家教外,隨著數位科技的發展,坊間複合型輔助教材(含紙本及數位)已成為熱門的替代商品,但消費爭議亦日漸增生。為導正交易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指定教育部擔任「中小學學生課業學習輔助教材(含紙本及數位等模式)」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儘速研訂相關管理機制,並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統計全國地方政府受理該類教材的消費申訴案件,自105年起每年均逾百件,甚至將近200件;且其消費金額常動輒數萬元至十多萬元,甚至高達數十萬元,對於一般受薪家庭而言,費用實屬可觀,一旦發生消費爭議,影響權益甚鉅。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據地方政府消費保護官反映,教材業者常以偏遠地區或弱勢家庭為行銷對象,勸誘家長購買長達數年之高價教材。因其行銷手法有所爭議,且契約內容未盡公平合理,以致衍生不少消費糾紛,相關態樣如下: 一、自稱服務公職(市府政策宣導人員)、假藉公益(某兒童協會)或專業人士(學校課輔老師)等名義,使家長誤以為是相關機關(團體)所合作、推薦或補助經費之教材。 二、強調比補習班便宜,還有課程諮詢服務(網路或實體),強化家長對教材的期待,使其衝動而購買。 三、宣稱教材均配合12年國教的最新課綱,實際為特定年份版本(可能已過時),且未能隨課綱及時更新或補充相關教材內容。 四、對於應揭露之消費資訊隱匿或避重就輕,如強調可以優惠價購得全年級(國小6年或國、高中3年)教材及課程輔導,卻未告知通訊或訪問交易之解約權規定;標榜可分期付款,卻隱瞞實為向資融公司辦理貸款。 行政院已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儘速研訂相關業者之應注意事項,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建立一個健全安心的消費環境,讓消費者購得真正需要之教材商品及服務。
- 「市售租賃契約藏舊版,租屋簽約宜慎選」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5-09 at 02:07:2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針對全國書店、生活用品百貨及四大超商共計120家門市所陳列之286份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進行專案查核。查核結果發現,有38家門市陳列舊版契約,共計83份契約為舊版。行政院消保處已要求各銷售通路,下架舊版契約,以維護租屋市場秩序。 邇來迭有消費者反映,市售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有所未合,更有部分契約條款嚴重侵害承租人權益(例如:押金過高、轉嫁稅捐等)。為使出租人及承租人夠選擇正確之銷售通路,方便取得符合規定之新版契約,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進行專案查核,本次共計查核120家門市(書店及生活百貨80家、四大超商40家),查核結果如下: 一、整體查核結果 (一)查核120家門市,有38家門市陳列舊版契約,比例為31.7%。 (二)各門市共計陳列286份契約,其中83份為舊版契約,比例為29%。 二、完全陳列新版契約之連鎖通路 四大超商、墊腳石圖書文化廣場、金石堂書店、金興發生活百貨、久大文具等連鎖通路完全陳列新版契約。 三、 有陳列舊版契約之連鎖通路(詳附表1) (一)101文具天堂 查核9家門市,其中7家陳列舊版契約;38份契約中,舊版契約數為21份。 (二)金玉堂文具批發廣場 查核11家門市,其中6家陳列舊版契約;43份契約中,舊版契約數為20份。 (三)諾貝爾圖書城 查核2家門市,其中1家陳列舊版契約;7份契約中,舊版契約數為3份。 (四)九乘九文具專家 查核7家門市,7家均有陳列舊版契約;44份契約中,舊版契約數為13份。 (五)小北百貨 查核7家門市,其中1家陳列舊版契約;13份契約中,舊版契約數為1份。 (六)光南大批發 查核9家門市,其中1家陳列舊版契約;18份契約中,舊版契約數為1份。 四、舊版契約之印製業者 本次查核所查獲之舊版契約,分別係由20家業者所印製,業者名單(詳附表2)。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承租人,舊版契約存在「押金上限及返還時點不明確」、「不當轉嫁稅捐」、「加重承租人違約之責任」等不利條款,倘貿然簽約,恐對自身權益有所損害。簽約前請務必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選擇正確之銷售通路購買新版契約,並自備新版契約與出租人簽約。 二、租賃契約倘由出租人提供者,應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同。 三、倘出租人提供不合規定之舊版契約,應拒絕簽約,並可檢附事證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印製業者及銷售通路業者,在成本及獲利考量外,應注意企業形象並肩負社會責任,主動「回收」及「下架」舊版契約,並印製、陳列新版契約,以維護整體租屋市場秩序,並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 境外消費糾紛難解 交易前請審慎評估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5-04 at 01:54:17
受到疫情的影響,宅經濟成為消費趨勢主流,不僅國內消費爭議案件量連續2年突破7萬件,跨境爭議亦明顯增加。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 特別針對常見的境外網購及線上遊戲,研析相關案例,提供消費者可採行措施,以降低跨境消費風險。 行政院消保處以臺韓跨境爭議為例,去(110)年共收到271件申訴,其中183件為網路購物爭議,僅38件獲得妥處(20.8%);另88件為線上遊戲爭議,只有3件(3.4%)因獲Apple或Google平臺退款而告妥處。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目前跨境消費爭議雖可透過該處或我國民間消保團體與少數外國消保機構的合作關係,商請外國消保機構介入協調,但跨境本質上存在著「管轄權」、「法規適用」及「文化差異」等問題,不僅處理費時,且大多難以達到預期結果。 因此,行政院消保處研析跨境爭議案例,提供以下建議,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 一、境外網購: (一)購物前,請認明合法商家,避免在網路社群或可疑網址(一頁式網站)交易,以免日後找不到賣家或遭到詐騙,消費者可仔細檢查商家所在國家和聯絡資訊、銷售、運輸條款、投訴管道、退換貨政策及網路評價等。 (二)留存商品頁面、交易資訊與契約條款,以利主張權益。 (三)跨境網購需要支付的關稅、運輸或快遞費以及其他服務費等多項費用,下單網頁未必有顯示。 (四)遇商品瑕疵,或有品項、顏色、尺寸錯誤等狀況,消費者如欲主張業者自行負擔退貨運費或無條件解約,多會遭到境外業者拒絕,除非已訂在其契約條款中。 (五)交易關係如不是企業與消費者之間(B2C),而是個人之間(C2C)之交易糾紛,或業者間之糾紛(B2B),多不受各國消保法規保護,亦即消保機構並不受理類似申訴。 二、線上遊戲: (一)玩家勿因遊戲為中文介面而誤認其為國內業者,可至「數位娛樂軟體分級查詢網」查詢。如與未在國內登記或營運之遊戲業者發生糾紛,即屬跨境爭議。 (二)其他國家並無如同我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具強制力之契約規範,以玩家遭停權為例,如欲要求業者出示電磁紀錄或證據等訴求,外國業者常以業務機密為由拒絕。基於此原因,迄今尚未有韓國遊戲業者同意國內消費者申請退款或解除停權之成功案例。 (三)透過Google Play商店或蘋果App Store等支付平臺付費之交易,遇爭議可試著同時向平臺與遊戲客服申請退款。 (四)玩家儲值或進行遊戲內之交易,請評估爾後倘不幸發生跨境糾紛之風險,嚴控消費額度。
- 請消費者留意臺鐵「五一勞動節應變計畫」相關資訊 以維護自身權益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4-29 at 03:04:50
臺灣鐵路工會已訂於本(111)年5月1日發動「五一勞動節不加班」活動,交通部對此已訂有應變計畫。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提醒當天要搭乘火車的乘客,務必留意臺鐵網站公布的相關訊息,以減少對原訂行程的影響。為利消費者掌握當日各車次的最新狀況,行政院消保處已函請臺鐵5月1日應於網站隨時提供即時疏運資訊,供消費者瞭解。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臺鐵已公告凡持有車票乘車日期為本年4月30日至5月2日期間之消費者,得自即日起至一年內持未使用之車票至各車站售票窗口臨櫃辦理全額退票(含去回程車票),免收手續費;至於官網或APP辦理線上退票的消費者,臺鐵將以系統批次辦理退還手續費(4月22日10時以後於線上退票者,系統已免收手續費)。 再者,臺鐵已於本年4月27日在該局官網首頁的「最新消息」下建置「五一勞動節應變計畫專區」。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各監理所站官網也將連結,提供各地區相關替代疏運及退票規定等資訊。消費者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0800-765-888客服專線查詢。 另,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交通部督導臺灣鐵路管理局及相關旅行社,對於因列車停駛而衍生消費爭議案件,應以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式從寬處理。如因臺鐵罷工所發生的消費糾紛,消費者亦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
- 市售「醫療用血氧濃度飽和測定儀」功能性試驗及標示查核結果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4-22 at 02:05:05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採樣5件市售醫療用血氧濃度飽和測定儀(下稱血氧機)進行功能性試驗及標示查核。在功能性試驗部分,「SpO2檢測標準差」、「顯示數值速度」及「SpO2檢測準確度」等項目均符合廠規或國際標準;至於標示查核部分,有1件不符合規定,已移請地方政府衛生機關依法處理。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延燒,如遭感染恐導致肺部發炎,血氧濃度降低,患者可能感到疲倦或呼吸困難,但也可能沒有任何症狀,而容易延誤就醫,因此,血氣機成為消費者搶購商品。為瞭解市售血氧機的效能及標示正確性,行政院消保處在臺北地區抽樣5件產品,針對「SpO2檢測標準差」、「顯示數值速度」及「SpO2檢測準確度」等項目,委託實驗室以模擬器進行試檢;並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進行標示查核。 本案之試驗及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功能性試驗部分:5件樣品全數符合規定。 (一)「SpO2檢測標準差」:係10次檢測結果的偏差值,結果誤差均在1%以內,顯示量測再現性良好。 (二)「顯示數值速度」:係檢測血氧值結果顯示之速度,結果在2秒至10秒之間,符合國際標準規定之30秒。 (三)「SpO2檢測準確度」:係檢測結果與模擬器血氧設定值比較結果,其中2件樣品在血氧設定值為70%的情況下,與許可證核定說明書宣稱之準確度(±2%或±3%)有略微差異(檢測結果編號3為3.07%、編號4為3.73%)。經諮詢專家學者表示,使用不同模擬器,其誤差值亦應計入,故其準確度經評估尚可確保使用之安全及有效性。 二、標示查核部分:5件中有4件符合規定,1件不符規定。 (一)缺失態樣為使用說明書有數處與其許可證核定說明書內容不符(編號2)。 (二)標示不符規定部分,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0條第1項第8款、第9款規定,涉違反第26條、第33條者,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本案不符規定之1件商品,已由食藥署移請地方衛生機關依法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在案。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血氧機的使用已由專業醫護人員普及到一般民眾,因此,已請食藥署研議修正相關警語及應注意事項,讓一般消費者也能瞭解使用;並應加強教育宣導,教導民眾如何正確使用血氧機。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市售血氧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血氧機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醫療器材,民眾應該在實體通路的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或藥局,購買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專案核准的產品,安全才有保障。 二、選購時應檢視各項標示是否清楚、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並依說明書使用。 三、使用時建議夾在手指末端做測量,需注意擦指甲油、穿戴人造指甲,或是手指血液循環不佳均可能影響量測結果。 四、血氧濃度檢測數值如何判讀,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布有關「COVID-19病人血氧監測注意事項」(https://www.cdc.gov.tw/File/Get/_GsIMFZlOpN4fm4VC2GjwA)。
- 「精進有線電視契約,強化消費者權益」 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4-06 at 02:05:27
為配合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並就常見之有線電視消費爭議在法制層面為更全面之規範,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審議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提報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俟通傳會公告後,即可上路施行。 本次修正除將法規名稱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其餘重點,規範如次: 一、明定收視費用調整時消費者之權利 (一)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核定之最高收視費用如有「調高」,消費者仍依原約定之費用繳付;經核定之最高收視費用如有「調降」,消費者則依調降後之費用繳付。 (二)消費者要求變更繳費方式(例如:臨櫃繳款、轉帳、信用卡、便利商店繳款等)時,業者不得拒絕。 二、強化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規定 (一)「申請」有線電視服務時,消費者應「提供」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基本資料(例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業者核對。 (二)異動或終止」有線電視服務時,僅需「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業者核對即可辦理。 (三)消費者可以拒絕業者留存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明定基本頻道數減少時,業者之賠償責任 (一)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導致基本頻道數減少而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基本頻道總數時,業者應「減收」當月收視費用或為其他方式(例如:延長收視期間)之賠償。 (二)若基本頻道數減少超過1/3並達10日以上時業者應「免除」當月之收視費用。 四、明定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時,業者之到修時限及賠償責任 (一)當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之情況時,業者除有另行與消費者約定到修之時間外,原則上應於接獲報修通知後24小時內到修。 (二)若業者違反到修時限規定,應按日「減收」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若超過10天始修復,嚴重影響消費者收視權益,業者應「免除」當月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 五、要求業者負責取回機上盒且不得收取費用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對於業者所得收費項目(例如:收視費用、裝機費、復機費、移機費等)已有明定。業者不得於法定收費項目外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 (二)有線電視契約終止後,應由「業者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機上盒及相關配件,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消費者倘為避免雙方約定派員取回時間溝通繁瑣,亦得選擇自行將機上盒及相關配件送還業者之營業據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以避免消費爭議發生。簽約後若遇有線電視消費爭議,可依「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向業者主張權利或提出消費申訴,以保障自身收視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有線電視業者,所提供契約內容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確實履約,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 預售屋建造期間較長 注意建商有無履約擔保及內容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4-01 at 02:17:48
清明連假係預售屋之熱銷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下稱金管會檢查局) 就日前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的「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及「價金返還保證」辦理專案查核,發現11個建案5件有缺失,已要求建商全部改善完畢。 依照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預售屋的履約擔保機制有「價金返還保證」等5種類型(詳見附表1)。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0)年11、12月間,查核24個預售屋建案,均有辦理履約擔保,其中11個建案使用「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及「價金返還保證」,故請金管會檢查局就實質信託及保證事宜進行後續查核。查核結果發現部分建商有下列缺失(詳見附表2): 一、收訖價金延遲交付信託:共計4件。編號2及11未於收到消費者所繳價金的次一營業日交付信託,而拖延數日。編號4及6將數月所收到的多筆價金一次交付信託。 二、未如期提供價金明細予信託機構:計1件。編號7拖延1個月才提供價金明細。 三、未經第三人或會計師查核:計1件。編號4,依規定應定期或至少每年提供第三人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惟迄去年12月間尚未經查核。 預售屋履約擔保有5種不同類型之多,行政院消保處在此提醒消費者,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價金返還保證」對消費者最有利: 如採取「價金返還保證」,建商未能如期完工,將由擔保的金融機構如數返還消費者已繳價金。 二、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可上網查詢信託情形: 依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置網頁,提供消費者查詢所繳價金的交付信託資訊,而建商亦應於簽約時,告知網頁的查詢方式,故消費者可隨時上網查詢。 但消費者應注意,「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目的,係在分別確保興建資金或買方所繳價金「專款專用」,並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的功能。且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建商,當建商無法依約完工或交屋時,信託帳戶如有剩餘款項才會歸屬於消費者。 三、「同業連帶擔保」應注意同業間之關聯: 許多建案採用「同業連帶擔保」方式,但實務上擔保者與被擔保者如屬關係企業或同一集團,彼此間有一定關聯性,如被擔保者發生問題,擔保者的保證能力可能連帶受到影響。故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應多詢問或打聽兩者間的關係,作為購屋時參考。
-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3-31 at 01:59:0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近來接獲消費者陳情,部分建案未能如期取得使用執照,建商遂以疫情、缺工、缺料為由,發函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修改已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倘消費者不願配合,建商即單方面解除契約,並將消費者已繳付之房地價款無息(或加計年息5%)返還。 消保處表示,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於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及相關遲延責任,已有下列規定,買賣雙方均應遵行: 一、契約應明確記載取得使用執照期日 明文要求建商於契約書中應明確記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之「期日」。 二、建商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 建商若有遲延取得使用執照之狀況,應按日給付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5的遲延利息給消費者。 三、消費者得選擇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3個月時,消費者除得請求前述遲延利息外,並得主張解除契約。 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時,建商應將消費者已繳房地價款退還,並應賠償違約金(不低於房地總價15%,但以消費者已繳價款為限)。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若遇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時,除得依法要求建商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得依自身需求及條件審慎評估是否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切勿無條件同意建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以免交屋入住遙遙無期。若遇建商提出不合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交換條件,可檢具事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消保處呼籲建商,在建案興建過程中,倘發生遲延取得使用執照之情況時,除應依約給付遲延利息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非法定事由,規避賠償責任 建商不得泛稱疫情、缺工、缺料等理由係屬「不可歸責於建商之事由」,而要求消費者同意無條件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二、違法解除契約,侵害消費者權益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已屬違約狀態,違約之一方,並無解除契約之權利。此時,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若未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給付遲延利息,甚或違法解除契約,倘經查證屬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依第58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疫情影響 電商平台被申訴案件大增近50%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3-30 at 02:08:30
去(110)年度6大電商平台被申訴6,362件,較前(109)年增加2,119件,成長49.9%,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邀集6家電商平台開會,要求妥善處理消費爭議案件,並採取措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由於受到疫情的影響,民眾大量透過電商平台進行購物,再加上有平台業者標價錯誤之事件,造成糾紛案件數大增。經統計,各家電商平台被申訴案件量的排序如下: 一、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4,069件(蛋塔標價錯誤約1,500件),占全年度6大知名電商平台被申訴案件的2/3,較前年增加2,040件(成長幅度100.1%)。 二、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5件,較前年增加16件(成長幅度1.5%)。 三、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465件,較前年增加93件(成長幅度25%)。 四、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366件,較前年增加15件(成長幅度4.3%)。 五、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233件,較前年減少45件(唯一下降業者)。 六、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64件,與109年件數相同。 另依行政院消保處統計,前揭被申訴案件之類型的前4名分別如下: 一、標價錯誤爭議:約占23.6%,主要是發生蛋塔標錯價案件,消費者不滿業者處理方案造成大量申訴案件。 二、瑕疵品爭議:約占22.3%,主要為3C、通訊及家電產品之品質有問題,而無法正常使用。 三、退費爭議:約占20%,主要為扣款數額及退款爭議,例如賣家索取整新費及無法按約定之期間退還款項。 四、延遲出貨爭議:約占6.6%,主要為疫情期間,交易量大增,但平台及物流業者考量疫情風險進行人力控管,影響交貨效率。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雖然疫情影響是去年電商平台被申訴量大增的因素之一,但平台的管理及服務品質仍有相當改善空間,因此,已要求各家平台業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一、為避免標價錯誤事件再次出現,衍生大量消費爭議案件,請平台業者建立防範錯誤機制等風險管控措施。 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及消費爭議程序進行順利,請平台業者持續推動賣家實名制。 三、為減少消費爭議,請平台業者研議延遲付款機制,例如買家取貨後始交付交易金額予平台賣家(如價金保管機制)。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呼籲消費者,網購商品或服務有一定風險,應瞭解賣家及電商平台的信譽,並善用第三方支付或平台業者提供之「價金保管機制」,俾發生消費糾紛時,較能維護自身之權益。其次,除非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向企業經營者(包括反覆從事銷售行為的個人賣家)主張無條件解除權,且不需負擔任何費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 托嬰中心契約新規範,守護寶貝成長更安心by epaper@ey.gov.tw (行政院) on 2022-03-28 at 01:13:31
為因應近年托嬰中心不當照護及疫情停托退費等消費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研擬「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下稱本案),後續將由衛福部依法公告,並輔導托嬰中心業者遵守規範。 本案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定適用範疇:本案適用範疇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托嬰中心」、「準公共托嬰中心」及「私立托嬰中心」。 二、明定收費項目,避免巧立名目致生收費爭議: (一)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包含註冊費、月費、保險費、餐點(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已事先約定延時)、逾時費(未事先約定延時)及其他經地方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二) 臨時托育費:指托嬰中心與兒童家長已簽訂本契約,於服務期間,另因臨時原因送托之費用。 三、明定托嬰中心之各項照護義務: (一)「健康管理義務」: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托嬰中心應主動辦理兒童身心發展篩檢,並每日記錄兒童身心狀況。 (二)「保護照顧義務」:為使兒童受到良好照顧,托嬰中心照顧兒童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維護兒童安全,並給予適當照顧。 (三)「資訊告知義務」:為使資訊充分揭露,托嬰中心應提供立案證書影本,並揭示必要資訊於機構明顯處;送托時,應告知兒童家長主要照顧人員,重要事項變更時亦應即時通知。 (四)「緊急事故處理義務」:為保障兒童生命身體安全,遇有緊急狀況,托嬰中心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及協助就醫,並通知兒童家長或緊急連絡人。 四、明終止契約事由及效果: (一) 為減少退費消費爭議,明定可歸責兒童家長、可歸責托嬰中心、不可歸責雙方及隨時終止之終止事由與效果。 (二)為避免兒童受不當照護,托嬰中心倘有下列不當照護之情形,兒童家長可終止契約: 1.對兒童未具立即明顯危險情形(如疏於照顧、言行舉止不當等):兒童家長舉證要求改善,經至少10日以上期限仍未改善,兒童家長可終止契約。 2.對兒童具立即明顯危險情形(如毆打、虐待等)及有損害兒童身心之行為:兒童家長可立即終止契約。 五、明定疫情停托退費方式: 倘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停止托育,有下列二種退費方式: (一)「任一方選擇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按比例就剩餘日數退還已繳費用(含註冊費、月費及餐點費)。 (二)「雙方均選擇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依停托日數,退還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之平均月費。(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最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兒童家長,與托嬰中心簽訂契約時,應仔細審閱契約條款,自托嬰中心接回兒童後,亦應注意兒童之身心狀況。另外,也呼籲托嬰中心業者,應對兒童提供良好之照護,所提供之契約應符合「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TvTw網路電視全方位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