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即時新聞澄清

衛生福利部》即時新聞澄清

即時新聞澄清 – 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 RSS channel.

  • 有關媒體報導偷拍論壇由衛福部通知限制接取案,說明如下
    on 2024-04-09 at 10:00:00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為協助被害人移除下架性影像,衛生福利部已建置性影像處理中心作為單一窗口,受理民眾申訴移除性影像,性影像處理中心確認網頁資料涉有違法性影像後,會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並由地方主管機關依二法處以行政罰鍰,最重可對業者「封網」,也就是說「封網」的行政處分係由地方政府下達。     衛生福利部指出,自112年2月15日截至113年2月15日止,計有9件執行封網案件,均由地方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函請數位發展部所轄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執行限制接取,目前皆已順利封網。     衛生福利部也進一步說明,封網有二種情形,一種為地方政府下達行政處分仍不移除,另一種為網路業者無聯絡資訊可通知其移除下架得為即時強制,除此亦可透過檢警視案件需要聲請搜索扣押嫌疑人持有的性影像,並透過被害人保護命令,禁止加害人重製、散布性影像,透過司法強制手段與行政協力,杜絕性影像再次遭散布。目前該論壇涉及違法情事正由檢調偵辦中,本部已洽法務部轉請檢察機關依法儘速處理,避免更多人受害。

  • 衛福部回應今日媒體報導「社工人員每3天1人受暴」
    on 2024-03-21 at 08:10:00

    今日媒體報導「社工人員每3天1人受暴」,本部回應如下: 一、 依衛福部112年各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遭受執業風險統計,當年在職社工計6,281人,其中有533人次曾遇安全危害,當中以口頭辱罵304人次最多,占57%;遭受威脅175人次,占32.8%;肢體暴力,30人次,占5.6%;其他類24人次,占4.5%。至於社工工作危害事件整體占比 109 年為 22.3%、110年為22.5%、111年20.4%,112年則下降至8.5%,已有明顯下降,並無報載所述社工人員每3天1人受暴之情事。 二、為強化社工人員人身安全,112年修正通過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增列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並增訂相關刑責。另要求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社工人員每年接受執業安全相關訓練,以提升社工風險意識。本部編製社工人員職業安全案例及教材提供單位運用,並透過補助縣(市)政府於各社福中心、社區心衛中心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聘僱保全、增設辦公室安全監看設備,如:裝設門禁、監視系統設備,以維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的安全,降低危害事件發生。  

  • 衛福部嚴正澄清「2024年3月衛生福利部提供免費牙齒種植活動」為不實訊息
    on 2024-03-20 at 10:14:00

    接獲民眾反映臉書流傳,「沒錢做植牙?衛生福利部2024年3月起,台灣口腔醫院將提供免費牙齒種植活動,不需要花錢」。衛福部嚴正澄清為不實訊息,籲請民眾提高警覺,勿點擊不明來源連結,不要輕易於網站上填寫個人資料,避免權益受損。衛福部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有關中低收入老人及原住民族者長者假牙補助資訊,均透過政府官方網站公開說明,請詳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地方政府網站。

  • 衛生福利部澄清,有關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將強化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和衛政單位之橫向聯繫
    on 2024-03-13 at 11:18:00

    有關媒體報導幼兒專責醫師漏接受虐幼童一事,衛生福利部澄清,幼兒專責醫師制度於109年推動時,即將脆弱家庭3歲以下幼兒納入指定收案對象,由縣市政府社會局將脆弱家庭兒童名單提供衛生局,派案予幼兒專責醫師,定期關心個案健康與發育狀況。經查,新北市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均未收到社會局將該受虐兒童列入指定收案名單,衛生局即無從派案給專責醫師。 幼兒專責醫師收案對象,包含一般個案及指定收案。一般個案係指符合資格且未加入本計畫之幼兒,指定收案則包含經國民健康署「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收案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衛生局列為「指定收案」條件之幼兒,包含脆弱家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保護性個案、發展遲緩及其他經社政單位建議應關懷之兒童。全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均已於轄內建立與社會局合作之管道與機制,以因應跨單位間之問題處理與協調。 為完善對幼兒之健康照護,自112年11月1日起出生幼兒,均納入幼兒專責醫師制度照顧,由原本的看診時收案,改變為主動轉介與媒合收案,也強化3歲以下、尚未加入「幼兒專責醫師制度」幼兒之收案機制。本部會強化社政與衛政單位間之橫向聯繫,由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將脆弱家庭子女、接受政府委託安置及出養兒童彙整名冊,提供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幼兒專責醫師收案照顧,強化社會安全網絡運作。

  • 衛福部嚴正澄清「台灣醫護人員補助津貼2.0」為不實訊息
    on 2024-02-26 at 10:09:00

    接獲民眾反映臉書流傳白醫天使真辛苦!「台灣醫護人員補助津貼2.0」相關在職醫護人員補助方案並要求填寫個人資料。衛福部嚴正澄清為不實訊息,籲請民眾提高警覺,勿點擊不明來源連結,不要輕易於網站上填寫個人資料,避免權益受損。衛福部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衛福部相關護理人力政策資訊均透過護助e起來平台(https://nurse.mohw.gov.tw)或衛福部官方網站公開說明。

  • 食藥署澄清國人使用新冠肺炎疫苗均逐批辦理檢驗封緘
    on 2024-01-18 at 01:30:00

        有關部分媒體報導高端疫苗只在第一批批號出來後做檢驗乙事,顯與事實不符,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澄清如下: 1.藥事法74條規定,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不得銷售。 2.食藥署共受理高端公司申請45批、566萬4,743劑新冠肺炎疫苗檢驗封緘案,每批疫苗在派員赴倉儲現場查核取樣後,皆送回國家實驗室進行外觀、鑑別、pH值、鋁含量、CpG含量、無菌試驗、細菌內毒素試驗、總蛋白含量、異常毒性試驗、抗原含量及效價等11項檢驗,檢驗與審查皆合格後,始核發封緘證明書放行封緘。 3.自110年3月第1批新冠肺炎疫苗輸入臺灣,食藥署均依據藥事法第74條辦理生物藥品檢驗封緘,包含AstraZeneca、Moderna、BioNTech、Novavax及高端公司生產之新冠肺炎疫苗,均進行逐批查核、抽樣、檢驗、審查等程序,每批疫苗皆在檢驗與審查合格後始封緘放行。     食藥署配合國家防疫政策,持續辦理各項疫苗檢驗封緘作業,確保民眾用藥品質安全無虞。  

  • 有關各界對於公開之高端疫苗合約所提相關疑義,疾管署逐一澄清說明
    on 2024-01-17 at 08:00:00

    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今(17)日表示,有關昨(1/16)日公開高端COVID-19疫苗採購契約後,各界所提相關疑問,澄清說明如下: 一、 為何高端疫苗尚未通過EUA,即與疾管署完成議價與簽約? 疾管署說明,還原當時時空背景,新冠疫苗均在臨床試驗階段以「預採購合約」模式簽約,為因應緊急疫情需求,以預先保有所需之疫苗數量,等到廠商於取得專案核准製造許可後,才可儘速提供接種,此作法與國際相同,例如:英國採購BNT疫苗、美國採購Moderna疫苗、日本採購AZ疫苗等,皆係先簽訂採購合約,才取得EUA。故此作法國內外皆然,當年5/28簽約對象共有高端及聯亞兩家進入第二期臨床試驗的廠商,聯亞因後續未取得EUA,於是疾管署依約與該公司解約,因此絕無獨厚高端,也無「先射箭再畫靶」。且依合約第七條,若EUA未通過則符合終止解除契約條件,更無須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都是為了確保國人最大利益之作法,所以各期付款都在此預採購精神下,分別以疫苗生產相關證明文件,備妥所需原料、物料、耗材及相關準備工作文件、驗收合格疫苗數量及完成配送總數量為條件。 二、為何高端疫苗通過EUA日期與採購合約要求通過EUA日期這麼接近? 疾管署說明,高端公司在6/15就已提出EUA申請,歷經一個多月食藥署內部整體審查(由醫藥品查驗中心[CDE]執行)後,於7/18召開專家會議審查,審核過程均依法定程序辦理。疾管署於一週後召開ACIP會議,依據食藥署EUA核准結果決議同意將高端納為公費疫苗,上述過程當時均即時於指揮中心記者會公布,與合約要求之7/31毫無關聯,請外界勿刻意影射。 三、 為何EUA通過隔天即簽署保密合約? 疾管署說明,5/28本署與高端疫苗公司簽署之契約,內容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會的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但因該範本契約保密條款不足,未納入商業保密條款,因此議約過程中,雙方口頭約定應恪守保密義務。6/8高端公司以email提出,在採購議約及履約過程中,會提供許多原物料資訊,為避免原物料價格(涉及國外供應商機密資訊)外流,並參酌國際間COVID-19疫苗緊急採購狀況,各國政府與疫苗廠皆未對外揭露商業條款,希望增補保密條款。故雙方皆有保密責任;廠商方為主要資訊提供者,機關作為資訊接受方亦需承擔保密責任。雙方於7/19增補保密合約書,保密期限為自合約簽署日起滿5年後解除,與EUA通過日期毫無關聯。而疾管署與聯亞公司亦於7/22(EUA尚未完成審查)簽訂保密合約,顯示與疾管署簽署保密合約與EUA通過日期毫無關係,鄰近國家韓國亦有類似情形,該國於2022/1/12簽署Novavax疫苗採購合約(含保密條款),亦於同日取得EUA,故請外界勿惡意影射。 四、 為何採購契約就訂定疫苗效期展延規定? 疾管署說明,疾管署係依據當時廠商執行安定性試驗情形,預估初始核定效期僅有6個月,為避免效期過短致過期浪費,以及提升疫苗使用率,於契約中規定廠商交貨後必須依主管機關(食藥署)規定延長疫苗效期。並於契約規格中第17點訂定相關罰則:「如廠商未依規定於疫苗屆效期前取得食藥署同意展延效期函,致疫苗效期不足,則按各期未展延效期部份,自報驗日期起算,疫苗剩餘可用期限不得低於6個月之不足天數所佔效期比例、數量及每劑單價計罰。」。疫苗可依主管機關規定展延效期,無論各廠牌新冠疫苗(含AZ、BNT、Moderna等)均適用。 五、 為何高端疫苗採購價格高於預算所編列700元? 疾管署說明,2020年11月指揮中心對外說明預計疫苗採購經費115億元以採購1,500萬劑每劑700元估算,不含冷鏈運送及其他作業費用。當時尚在規劃採購初期,各項資訊均不明確,僅能以預估價格編列預算 。2021年2月至5月間雙方進行議價,疾管署在過程中盡力維護採購方權益,將單價從賣方最初報價 950元,協商至單劑量每劑881元、多劑量每劑810元,並於契約條件增列疫苗配送點須達200點,且廠商需負疫苗驗收至出貨前的全部保管責任,以及銷毀等其他作業支出 。 六、 高端疫苗價格是否高於其他國際COVID-19疫苗? 疾管署說明,2021年採購國產 COVID 19疫苗時,國際疫苗獲准EUA者多為mRNA或腺病毒載體疫苗,與國內廠商所採的蛋白質次單元疫苗不同,並沒有同種類疫苗採購價可參考;又每種疫苗開發基礎不同,加以國際原物料成本受疫情影響,成本計價方式不同;且國際疫苗大量生產,國內疫苗廠產能規模小,故難以互相比較。實際上高端疫苗價格低於莫德納和BNT疫苗。 七、 採購合約第8條保密條款註明「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打臉衛福部「公開須經高端同意」說法? 疾管署說明,此為外界誤解,雙方均必須對契約內容予以保密,已明白載於7/19所增加簽訂的保密合約,保密合約第五條明定「任一方違反本協議書之約定或有因可歸責之事由,致使他方的機密資訊被洩露者,除該違約方負擔一切法律上責任之外,應另負損害賠償之責。」之相關罰則,並依第四條若要提前解除保密、公布合約,需雙方同意。疾管署重申,此作法係比照國際商業慣例,各國政府與疫苗廠商簽訂疫苗採購契約時,均有簽訂保密條款,目的為明訂雙方之義務,使買賣雙方權益皆獲保障,亦為信用基礎。 八、 高端多次延遲交貨,衛福部是否刻意包庇? 疾管署說明,採購案皆依契約規定辦理,計罰每日逾期違約金(每逾1日,按該期未履約部分之總價千分之2計罰);另廠商逾期30日以上仍未能履約之計罰,為節省行政程序一併於111/3/24最末次驗收時,依契約規定計罰該部分之違約金。高端公司因逾期交貨計罰之違約金共約1.97億元,疾管署均已於111年3月前按次核扣完成,絕無刻意包庇不罰之情事。

  • 食藥署重申高端疫苗相關審查過程皆進行嚴謹把關,籲請外界勿再傳播不實訊息
    on 2024-01-11 at 10:19:00

    針對今日媒體報導有關「高端疫苗未取得緊急使用授權(EUA)即量產、高端二期臨床試驗送審人數、EUA標準為高端而設」等輿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說明如下:   為因應該突發性全球公共衛生緊急狀態,且為加速取得防疫所需藥品,廠商須依藥事法第48條之2第1項第2款及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檢附相關文件,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專案製造。為使獲得緊急授權後可快速供應使用,緊急授權使用前即量產 COVID-19 疫苗,以確保疫苗品質穩定,並證明大規模生產能夠持續生產符合品質要求的疫苗,亦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及符合緊急公衛需求,國際間如美國、歐盟等,也都採用相同作法,如歐盟EMA官網(連結:https://reurl.cc/67LmmZ)即說明,在緊急公衛情事下,可透過以下方式縮短研發時程:(1)於安全的情況下,可併行不同階段之臨床試驗或研究。(2)獲得歐盟有條件核准前即開始大量生產 COVID-19 疫苗,以在獲得有條件核准後可快速供應使用。且所有疫苗於放行前,均需經食藥署核准,且經檢驗疫苗外觀、pH值、鑑別、無菌試驗、細菌內毒素、總蛋白含量、異常毒性試驗、抗原含量、效價測定等項目,完成檢驗封緘,確保品質安全無虞後,始得放行供國人施打。   高端新冠疫苗第二期臨床試驗為雙盲、安慰劑、隨機分派試驗,共收納3000多位受試者參加試驗,依據試驗計畫書,全數受試者皆納入分析,另其中隨機分派之1000多位受試者納入免疫原性分析群組,高端疫苗之臨床試驗係依據食藥署核准之計畫書執行,食藥署亦就其試驗執行過程進行GCP查核並完成試驗報告審查,並無媒體所述挑選特定受試者數據送驗之情事。   食藥署於109至110年召開數次專家會議,針對我國對新冠肺炎疫苗EUA審查基準及應具備之技術性資料要求,食藥署業於109年10月14日經專家會議討論後定案,並於有意研發COVID-19的三家國產疫苗廠商啟動第二期臨床試驗前,提供審查資料查檢表供其參照執行。續於110年6月公布訂定「我國對COVID-19疫苗EUA審查及療效評估基準」,其中對療效的要求為國產疫苗第二期臨床試驗所得中和抗體效價必須證明不劣於AZ疫苗。食藥署於訂定此評估基準時,高端疫苗第二期臨床試驗、聯亞疫苗第二期臨床試驗及國人施打AZ疫苗外部對照組試驗,均尚在進行中,尚未有試驗結果,故絕無保證特定廠牌疫苗EUA審查一定會通過之情事。     為利外界了解高端疫苗通過專案製造核准之決策考量,食藥署已於官網公開110年7月18日與111年11月3日之「高端COVID-19疫苗專家審查會議紀錄」,內容除會議決議事項以外,亦詳列討論議題及與會人員意見摘要。另有關疫苗之有效期限部分,係依據「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生物技術/生物性藥品之安定性」規定,依安定性試驗結果以支持該藥品之有效期間或申請展延,新冠肺炎疫苗之效期展延亦依據此規定,廠商得以檢具佐證資料申請,經審查後核定其更新之有效期間,各項新冠肺炎疫苗皆同。   食藥署作為我國藥品審查主管機關,疫苗審查過程絕無行政瑕疵,並將持續對疫苗的品質安全療效進行最嚴謹的審查及把關,以確保民眾用藥品質安全無虞,籲請外界勿再傳播不實訊息。

  • 疾管署鄭重澄清,有關疫苗採購均依照相關法規及國際商業慣例嚴謹進行,並無不可告人之事
    on 2024-01-08 at 05:42:00

    疾病管制署今(8)日表示,有關近日針對高端COVID-19疫苗採購合約爭議,疾管署再次鄭重澄清,相關合約均無不可告人之事,一切採購流程均依照相關法規及國際商業慣例嚴謹進行。 疾管署說明,高端公司2021年5月30日所發布之重大訊息,係為廠商按照上市櫃公司規範發布,該項重大訊息由公司方提供,與採購機關無涉,採購機關亦無從干涉廠商重訊內容。參酌國際上新冠疫苗緊急採購狀況,各國政府與疫苗廠皆未對外揭露商業條款,以確保採購與供應之間議價的動態平衡。本採購案在雙方議約過程中,雙方皆嚴格恪守保密義務,涉及商業採購之合約條文,雙方皆有保密責任,不只契約條文,更涉及眾多其他檢附商業資料(如原物料等資訊)。廠商方為主要資訊提供者,機關作為資訊接受方亦需承擔保密責任。 疾管署指出,國際上政府與疫苗公司簽訂疫苗採購契約時,均有保密條款,此為國際商業慣例,並非我國政府獨斷為之。政府既為簽約一方,必須依照合約辦理。但也與簽約方溝通,建議可提前公布。疾管署業已於2022年11月3日及11月22日發函給高端公司,請其公開契約內容,對方尚未表示同意,將持續溝通。 疾管署強調,採購合約明訂雙方之義務,是針對簽約兩方的保障及信用基礎,政府如果單方面違背簽約義務,不但可能傷害政府信用,也將衝擊未來國際疫苗及藥物大廠之簽約及出售意願,請有心人士勿再操弄相關議題,導致民眾健康及用藥權益受到負面影響。

  • 疾管署嚴正澄清:疫苗所含鋁鹽佐劑安全無虞,請民眾勿相信錯誤資訊
    on 2024-01-03 at 04:20:00

    有關蔡正元先生昨(2)日晚間於臉書貼文指稱疫苗佐劑鋁鹽對人體有危害,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今(3)日嚴正澄清,疫苗所含氫氧化鋁、磷酸鋁等無機鹽類通稱為鋁鹽,皆為世界衛生組織(WHO)及世界各國(例如美、日、歐盟、中國等)藥品監管單位核准使用、安全性無虞的疫苗佐劑,國際上使用已超過60年,是許多常用疫苗產生免疫功能所必需。鋁鹽中「鋁」非指重金屬,而是「鋁離子」,且在疫苗僅為微量,不會在人體堆積及對人體造成傷害,主要用於協助誘發、延長或增強疫苗注射後的免疫反應,提升疫苗保護效益。蔡正元先生臉書貼文指稱「鋁鹽佐劑⋯無法排出體外,會產生神經毒素、進入腦內引發慢性發炎、神經細胞慢性凋亡」,為嚴重錯誤訊息,且可能影響民眾對接種各類含鋁鹽佐劑之疫苗產生錯誤認知及降低接種意願,對個人健康及公共衛生均造成不良效應,疾管署特此澄清。 疾管署表示,世界衛生組織(WHO)已於2012年聲明證實鋁鹽佐劑安全性,並指出兩針對神經毒性之研究其結論有嚴重缺失。至於蔡先生臉書引用「海外疫苗專家」傳來之2015年論文,其實出自已被國內各大醫學院歸類為「加強實質審查期刊」(俗稱「掠奪性期刊」)之Frontiers Media旗下之神經學期刊Frontiers in Neurology。此類「鋁鹽佐劑不安全,會產生神經毒性」之說法多年來均未獲醫學及公衛學界支持,例如:疫苗學權威期刊Vaccine於2018年的文獻回顧及評論、藥學知名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armaceutics 於2021年的最新評論,均已提出澄清。現今國內使用之疫苗多由國際知名大廠生產,其鋁鹽含量都非常低,且經過嚴格的安全性測試及各國監管單位核准,對人體不會有影響,已被臨床長期使用及監測。國內常用疫苗,如B型肝炎、A型肝炎疫苗,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b 型嗜血桿菌疫苗及不活化小兒麻痺五合一疫苗(DTaP-Hib-IPV)、十三價肺炎鏈球菌疫苗(PCV13)、腸病毒疫苗、子宮頸癌(HPV)疫苗等,與國際上使用之新冠疫苗(科興、國藥、奧地利Valneva等)均有使用鋁鹽作為佐劑。 疾管署重申,非專業人士散布不符合實證科學的資訊,是非常不道德的,甚至有觸法之嫌,此類謠言在過去三年新冠疫情期間已在國際反疫苗人士散佈下三不五時流傳,國內也被MygoPen、事實查核中心多次澄清,因訊息嚴重錯誤,可能影響民眾對接種各類含鋁鹽佐劑之兒童、青少年及成人疫苗產生錯誤認知及降低接種意願,對個人健康及公共衛生均造成不良效應,再次呼籲蔡先生身為知名人士應善盡社會責任,主動刪除該則不正確訊息,勿遭有心人士誤導。

  • 疾管署嚴正澄清,依法採購及審查COVID-19疫苗,絕無外界質疑「一路開綠燈」情事
    on 2024-01-02 at 08:16:00

    有關外界針對高端COVID-19疫苗採購及審查疑義,疾管署澄清說明如下: 本署於111年11月14日即以新聞稿公開說明高端疫苗單劑量採購數量為200萬劑,每劑價格為新臺幣881元;多劑量採購數量為280萬劑,每劑價格新臺幣810元。均較BNT、莫德納之採購單價為低。 疾管署表示,食藥署亦已於110年7月23日以新聞稿公開說明國產疫苗審查無行政瑕疵,我國對新冠肺炎疫苗EUA審查基準及應具備之技術性資料要求,於109年10月14日即經專家會議討論後定案,並於廠商啟動第二期臨床試驗前,提供審查資料查檢表供其參照執行,110年5月28日專家會議進一步確認免疫橋接療效評估方法之合適性,110年6月10日公布並訂定「新冠疫苗專案製造或輸入技術性資料審查基準」,並無所謂先射箭再畫靶情形。所有出席專家委員均依其專業與獨立性進行審查,並於會中充分自由的表達意見,並無外界指稱「一路開綠燈」或刻意撤換委員情事。 疾管署指出,疫苗劑量係依據臨床試驗結果,調整人體之有效劑量範圍,高端公司第一期臨床試驗共執行三個劑量組(5 mcg, 15 mcg, 25 mcg),每組各收納15位受試者。後續設計第二期臨床試驗計畫時,高端公司自行評估第一期試驗結果以及後續產量的問題,故自行決定選用中劑量組(15 mcg)作為第二期臨床試驗的劑量,後經109年12月專家會議審查通過,同意以中劑量組(15 mcg)進入二期臨床試驗。高端疫苗EUA是依據該公司所執行的第二期臨床試驗結果核准,後續並未有申請增加疫苗抗原劑量之情事。 疾管署強調,高端疫苗於110年10月27日獲選加入WHO團結試驗,高端疫苗於真實世界接種之保護效益資料亦於112年12月28日被國際期刊(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接受,可佐證高端疫苗具有保護效益。 疾管署重申,針對COVID-19疫苗採購與接種推動,均秉持專業且以全民健康福祉為優先,一切依法行政,絕無涉炒股或其他不法之事,有關檢方偵查相關案件共63案均以「查無不法」簽結,顯示政府無涉及任何不法情事。如有任何不法事證請提告,違法事項絕對依法徹查、嚴正法辦,絕不寬貸。  

  • 疾管署嚴正澄清,COVID-19疫情期間均廣納地方政府及專家意見,推動防疫政策,且依法採購COVID-19快篩及疫苗,絕無政治掛帥,政黨考量,亦無不法或圖利之情事
    on 2024-01-02 at 08:13:00

    疾病管制署今(2)日表示,針對去(2023)年12月30日總統辯論會候選人提及COVID-19疫情期間政府未採納地方政府口罩、普篩、快篩陽性即確診之意見,與對於快篩試劑及疫苗採購之疑慮,嚴正澄清,各項防疫政策均廣納地方政府及專家意見,制定、推動與調整,且依法採購COVID-19快篩及疫苗,絕無該候選人所提之情事。請各界勿再扭曲事實,抹煞防疫人員的付出。 疾管署說明,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於各縣市首長提出建議,均相當重視,透過中央地方視訊會議、專家會議等方式討論研商,針對口罩時機,入境篩檢、確診條件等議題,指揮中心亦廣泛收集各界意見及專家學者建議,依國內外疫情狀況適時調整,絕無「政治掛帥、政黨考量」,疫情期間對於新北市所提建議,例如確診者改採居家照護、放寬接觸者居家隔離採檢條件等,中央亦及時調整方針並制訂相關指引,中央地方共同合作因應疫情。 疾管署指出,因應2022年4月國內COVID-19疫情急速上升,國內家用抗原快篩試劑需求遽增,市場快篩試劑缺貨且價格昂貴,世界各國亦然,故指揮中心緊急徵用快篩試劑,並推動家用抗原快篩試劑實名制,透過近5,000家健保特約藥局及偏鄉衛生所販售實名制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期讓有篩檢需求之族群可以購得每日所需之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數量,並平抑市售家用抗原快篩試劑價格;當時販售為價格為100元,與各國相較並無偏高。另相關採購均以符合採購法規定為之。 疾管署強調,針對COVID-19疫情期間疫苗採購之諸多不實言論,均已多次澄清,採購過程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執行,絕無涉炒股或其他不法之事,更無阻擋任何疫苗購買。COVID-19疫情流行之初,全球疫苗的產能尚未擴充至足以供應各國需要,世界大國以投資方式超額採購,致使多數國家難以與歐美等國家競爭。為獲得安全有效的疫苗,我國採取多元外購與國內研發雙軌並行方式進行採購疫苗,並自2020年起即積極與莫德納、BNT等疫苗廠洽購各種COVID-19疫苗,同時積極輔導國產疫苗開發。提供民眾接種之疫苗亦均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緊急使用授權或核准,確保疫苗安全無虞。 疾管署重申,COVID-19疫情期間各項防疫政策推動,均秉持專業並以全民健康福祉為優先,同時參採地方政府、專家意見與國際經驗等適時調整,且依法行政,亦無不法及圖利等情事,如有違法事項絕對依法徹查、嚴正法辦,絕不寬貸。盼外界能本於事實評論,共同維護國人健康安全。  

  • 有關補助興建前瞻基礎建設彰化大村日照中心佔用民地違憲案 衛福部回應說明
    on 2023-12-31 at 04:30:00

    112年12月30日媒體報導民有土地沒登記被政府「強占」,彰化大村日照中心剛完工恐被拆,彰化縣衛生局接受媒體採訪所稱前瞻案件係由公所提供土地相關文件,由衛福部審核補助之情事,衛福部澄清說明如下: 一、前瞻案件申請單位明訂為縣市政府,且須有先期規劃及確認土地歸屬之責:依據公共服務據點整備之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下稱評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明訂申請單位包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及教育部所屬國立學校,鄉鎮市區公所並非申請單位,先予敘明;另申請計畫書亦規範申請單位應落實盤點區域服務量能及資源布建急迫性、資源配置合理性、執行期程(里程碑)等先期規劃,又申請案件應備文件包含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之切結書、租賃契約等證明。 二、前瞻計畫為競爭型補助計畫申請單位須完善先期規劃,依限落實執行:衛生福利部表示受理前瞻申請案件後,依據評選作業要點,籌組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審查小組,就受理案件,依各該計畫規劃之合理性及布建可行性,據以核定補助經費;地方政府獲得核定後可選擇自行辦理,或結合公所辦理,地方政府為前瞻案件申請及受補助之執行單位,有完善先期規劃及依期程執行計畫之責。     報導中所稱彰化大村日照中心,經查係彰化縣政府提案申請前瞻第二期案件「彰化縣大村鄉福興日照中心」,由衛福部依規定程序核定補助4,900萬餘元,本案工程業於112年12月上旬竣工,刻正辦理驗收;衛生福利部表示將持續追蹤彰化縣政府對於土地後續協調情形,亦期盼彰化縣政府能兼顧滿足當地民眾長照需求與地主的權利,取得妥善處理。

  • 衛福部重申長照財源穩定,持續廣布服務資源,提高服務涵蓋率
    on 2023-12-28 at 13:00:00

    一、 以指定稅收作為長照財源,可積極落實資源布建     長照服務目前正屬於布建資源及提升服務量能階段,長照基金 之財務規劃係「以支定收」,使財源可視需求做調整,保持彈性空間,以積極落實資源布建與提升服務涵蓋率為目標,仍為務實可行做法。統計 112 年 1 至 11 月止,長照基金實際收入達 916.62 億元,已超 過預期收入。因應失能人口之成長,未來長照支出逐年增加及避免 當年度稅收不如預期,依法可透過編列政府預算撥充予以支應。     開辦長照保險需向雇主、民眾收取保費,並由政府編列預算, 其籌措方式實質與加稅方式類同;另查德國及荷蘭開辦長照保險以 來,因面對老年人口逐漸增加,歷經多次改革,將給付項目不斷縮 減,而產生私人自負額增加情形,且政府仍須撥補公務預算支應, 由其他先進國家經驗,顯見開辦長期照顧保險非唯一解方。 二、 發展全面長期照顧服務     111 年 8 月至 112 年 7 月長照給付支付服務人數為 48 萬 3,116 人,長照服務涵蓋率為 77.92%。廣布「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 「複合型服務中心(B)」-「巷弄長照站(C)」長照服務資源,112 年 10 月底,已布建 720A-8,366B-4,140C,共計 1 萬 3,226 處,較106 年 80A-199-441C 共 720 處,已大幅成長 18.4 倍,最近一次調查 長照服務滿意度已高達 93.7%。 三、 持續增進照顧服務人力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業明訂照顧服務員專業定位,係為長 期照顧服務人員之一類,提升該等人員專業形象,截至 112 年 10 月任職於長照領域之照服員人數已達 96,248 人,較 105 年(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1.0)25,194 人成長 3.82 倍,每月亦持續成長。 四、 提供失能者及其家庭多元照顧選擇    依據本部 111 年老人狀況調查,65 歲以上長者於生活無法自理時,僅約 3.6 成願意住進全日住宿式機構,爰本部透過長期照顧服 務申請及給付辦法引導民眾使用居家式及社區式之服務,使失能長 者留在社區生活,針對選擇入住住宿式機構接受全時照顧者,除提供身心障礙住宿補助或失能老人公費安置最高可補助至每月 2 萬2,000 元之補助外,本部自 112 年起亦提高中、重度失能者機構使用者補助額度至每人每年 12 萬元,且取消排富條款以擴大補助範圍,預期 9 成的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可獲得相關補助。 五、 持續推動長照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為因應超高齡社會的家庭照顧需求,應優先提供家庭照顧者照 顧協助及支持服務,目前家庭照顧者可使用喘息服務,也可至家照 支持據點使用照顧技巧指導、心理諮商、支持團體等服務,另支持據 點亦擴充服務對象,同時協助身障及長照家庭照顧者,預期可布建200 處共融據點。 六、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認定免評機制     為簡政便民,行政院針對「使用長照照顧服務持續達 6 個月」、 「失智症者」及「肢體障礙、罕見疾病、呼吸器官或吞嚥機能失去功 能」等三大類對象,免赴醫院申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專業評估,業自 112 年 10 月 15 日起實施。

  • 國民健康署說明肺腺癌成因多元,空氣污染並非唯一風險因子
    on 2023-12-23 at 05:30:00

        有關112年12月22日副總統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提及肺腺癌都跟空氣污染有關,國民健康署說明如下: 一、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指出,與肺癌有關的風險因子包括:吸菸及二手菸(最主要,占70-80%)、肺癌家族史等遺傳因素、室內外空氣污染(包括PM2.5、炒菜油煙、燃燒煤、柴油、木材、木炭等)、肺部慢性發炎疾病史(例如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結核等) 、輻射物質如氡氣、長期於工作場所中暴露於砷、鎘等重金屬,以及石綿等纖維狀矽酸鹽等。 二、近年來透過跨部會合作執行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計畫,整體防治策略已逐漸奏效。110年癌症登記資料顯示,早期肺癌(0-1期)比例增為35.4%,五年存活率增為40.1%,相較過去皆有明顯成長。另我國整體肺癌標準化死亡率自100年每十萬人26人下降至111年每十萬人21.8人,降幅達16.2%。另據環保署111年空氣品質監測年報顯示,國內空氣品質近年持續改善,以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為例,全國年平均值由105年20.6μg/m3、降低至111年13.1μg/m3。 三、為強化民眾肺癌識能,積極宣導民眾對肺癌風險因子之預防措施。例如:國民健康署製作肺癌衛教影片、民眾版肺癌手冊、單張、懶人包、「細懸浮微粒(PM2.5)參考資訊」、「空污自我防護懶人包」等,並於國民健康署官方網站設置「細懸浮微粒(PM2.5)健康自我保護專區」,提醒民眾注意肺癌相關風險因子之防護。國際實證皆建議LDCT肺癌篩檢應針對高風險族群進行。目前我國依據國內外實證,提供下列高風險族群2年1次LDCT肺癌篩檢服務:1.具肺癌家族史:50至74歲男性或45至74歲女性,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經診斷為肺癌。2.重度吸菸者:50至74歲且吸菸史達30包-年(備註)以上,有意願戒菸或戒菸未達15年之重度吸菸者。 四、考量現階段國內外研究中,對於其他肺癌風險因子者(空氣污染、油煙、職業暴露、肺病相關疾病史)提供服務型LDCT肺癌篩檢,尚無具成效之實證。衛生福利部刻正補助相關計畫進行肺癌風險因子相關研究,後續將依據國際及本土研究結果之實證結果作為下一階段研議參考。 備註:包-年=平均每天吸菸包數*吸菸年數。(例如每天1包菸,共吸菸30年;或每天1.5包菸,共吸菸20年,皆為30包-年)  

  • 健保署重申口罩實名制資料於疫情期間均有嚴格資安 保護未曾外洩,疫情結束後已全數銷毀並無保留
    on 2023-12-23 at 01:30:00

       有關昨(22)日副總統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提及台灣有嚴重的資安外洩問題,如疫情期間留下許多實名資料,健保署澄清如下: 一、疫情期間健保署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辦理口罩實名制1.0,2.0及3.0系統;分別透過藥局,超商及網站APP等多元管道,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購買口罩,購買紀錄資料於健保署端傳輸及儲存時均經安全之加密保護機制,期間並未發生個資或資安外洩情事。 二、因疫情已於今年五月一日正式降級,口罩實名制系統配合退場,健保署原有於口罩實名制期間之個人購買口罩紀錄亦完全依據個資法及指揮中心要求,於資料目的結束後,已全數銷毀不予保留,並無所謂疫情期間留下許多實名資料之議題。 三、健保署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於最短期間內完成口罩實名制等重要任務,協助疫情期間防疫物資之公平分配,且健保署為行政院核定之資通安全A級機關,對於個資和資安之強化及保護向來重視,疫情期間亦未有鬆懈。     健保署再次強調,口罩實名制資料於疫情期間均有嚴格資安保護未曾外洩,於疫情指揮中心結束後已全數銷毀並無保留,健保署一本初衷照護全體國民健康,同時極為注重個人資料安全,盼外界可充分理解,以正視聽。

  • 疾管署重申從未阻擋BNT 疫苗採購,亦絕無涉及高端炒股等不法情事
    on 2023-12-22 at 13:30:00

        疾病管制署今(22)日表示,針對今日副總統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提及政府阻擋新冠BNT疫苗購買與涉及高端疫苗炒股一事,嚴正澄清絕非事實。政府從未阻擋BNT 疫苗採購,亦無涉及高端炒股等不法情事,且檢方偵查高端疫苗相關案件共63案均以「查無不法」簽結,請外界勿再惡意扭曲,影響防疫工作推動。     疾管署說明,基於保護國人健康立場,政府自2020年起即積極洽購包括BNT在內的各種,亦採取多元外購與國內研發雙軌並行方式,以取得足夠疫苗數量,並儘速提供民眾接種。惟與BNT公司於2021年1月8日合約簽署最終階段,因政治外力影響合約簽署,致簽約無疾而終。而2021年6月,鴻海永齡基金會、台積電及慈濟基金會表達願意捐贈BNT疫苗後,考量COVID-19疫苗為緊急授權藥物,疫苗藥害追償風險高,原廠只願意與中央政府交涉採購及簽約,以確保疫苗供應、分配、品質及安全等無虞,政府亦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協助採購,處理相關法律問題及緊急授權許可,完備相關程序,方能提供民眾安全有效的疫苗,絕無阻擋。     另針對新冠高端疫苗採購,疾管署指出,COVID-19疫情流行之初,全球疫苗的產能尚未擴充至足以供應各國需要,世界大國以投資方式超額採購,致使多數國家難以與歐美等國家競爭。為獲得安全有效的疫苗,我國採取多元外購與國內研發雙軌並行方式進行採購疫苗,並與世界各國一樣積極推動輔助國產疫苗開發。後續係以國際EUA核准標準且後來其他國家(如歐盟、韓國等)也採取免疫橋接法核准高端COVID-19疫苗。此外,依臺灣COVID-19疫苗大數據,顯示接種高端COVID-19疫苗對於預防中重症、死亡具有保護效益。採購程序皆符合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過程中亦接受立法院、審計部及監察院之監督、查核和約詢,如有違法事項絕對依法徹查、嚴正法辦,絕不寬貸。     疾管署強調,因應COVID-19疫情,接種疫苗為防疫重要策略之一。針對疫苗採購與接種推動,均秉持專業且以全民健康福祉為優先,並已多次澄清說明,對於仍有不實言論深表遺憾,盼外界能本於事實評論,共同維護國人健康安全。

  • 衛福部對外界疑慮托嬰中心監視器雲端管理恐資安外洩之回應說明
    on 2023-12-19 at 06:03:00

    針對今(19)日外界疑慮托嬰中心監視器雲端管理恐資安外洩,衛福部說明如下: 112年11月21日托嬰團體代表已充分表達業者及家長擔心個資保護、資料安全疑慮,本部已說明將參考現已建置雲端影像儲存系統之縣市政府實務執行作法,會審慎評估規劃帳號權限控管、影像檔案加密上傳、建立雲端資安防禦機制等,並會再與相關團體代表溝通交換意見,以更周延完善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事宜。 全國托嬰中心自109年起已依本部訂定之「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並依規定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30日。惟經統計110年至112年6月托嬰中心發生托育人員不當對待案件兒童人數計有114件,另109年至112年11月地方政府調查托嬰中心涉兒虐、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監視設備因人為操作不當或損壞計有10件、例行稽查發現毀損經限期改善計有31件,爰監視影像有保存不當風險之虞。 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臺東縣等5縣市政府已運用自有經費推動設置托嬰中心監視器影像儲存雲端系統,設置183家(包含公共化托嬰中心178家、私立托嬰中心5家),顯示透過雲端儲存將監視錄影畫面異地備份保存30日,影音資料上傳異常時會即時告警,通知托嬰中心及地方政府設備異常應立即維修;倘托嬰中心發生兒童不當照顧事件時,可減少向托嬰業者索取影像的時間,地方政府可立即調閱影像,協助托嬰中心、家長釐清事件,避免托育人員遭受誤解。 112年6月28日家長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議「托嬰中心致死案受害家屬聯合陳情體制改革和兒少權法、兒托法等修法內容」獲5,418人附議成案,其中建議「托嬰中心監視器錄影畫面應連線家長手機確保孩子生命安全有妥善照顧並即時備份上傳雲端一個月」,此外桃園市政府於本部112年7月辦理社會福利主管聯繫會議提案,建議中央統一設置托嬰中心影像雲端儲存或相關鼓勵措施,顯見地方政府反映有此需求。本部將持續就教資訊專家釐清托嬰業者及家長關切資安及個資議題,蒐整相關資訊並擷取地方政府實務運作優點,審慎規劃運作SOP及管理機制。

  • 近期錯誤資訊「十二月一日起 8大場所強制戴口罩」在網路流傳,以2020年COVID-19疫情期間防疫措施為今年規定,與現行措施不符,請民眾勿信誤轉傳
    on 2023-11-29 at 07:30:00

    有關近期社群軟體、網路流傳「十二月一日起 8大場所強制戴口罩」之錯誤資訊,疾病管制署今(29)日嚴正澄清,該內容為2020年COVID-19疫情期間防疫措施,為過時資訊,與現行措施不符;依據該署今年8月15日起實施之戴口罩規定,目前應戴口罩場所為醫院、診所、一般護理之家及老人福利機構之室內空間,其餘則有建議戴口罩之情境或由民眾自主決定戴口罩(詳見該署8月14日發布之新聞稿),請民眾勿上當誤信,亦請勿轉傳與散布。 疾管署重申,有關防疫相關政策、規範等資訊應以該署公布為主,並可至該署官網查詢,勿輕信社群軟體、網路流傳消息。另提醒民眾,收到來路不明防疫訊息須多加留意、查證,切勿轉傳散播。

  • 食藥署澄清107年並未邀請蕾菈參加本署反毒活動
    on 2023-11-07 at 08:40:00

    有關媒體報導蕾菈曾接受食藥署邀請號召反毒連署一事,食藥署說明如下: 一、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強化年輕族群反毒意識,拒絕毒品危害,於107年辦理「網路名人聯合反毒宣導推廣計畫」,邀請反骨男孩透過快閃方式,號召民眾投入反毒連署活動,當時反骨男孩成員包含酷炫、孫生、瑋哥、文彥等四名,並未有蕾菈這位成員。 二、食藥署呼籲:網紅為公眾人物,亦為青少年追蹤對象,應建立正向的生活態度,並拒絕嘗試毒品;民眾若發現周遭親友可能使用毒品時,可撥打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諮詢專線0800-770-885 (請請您 幫幫我)尋求協助。